文档详情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慢***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33KB
约7页
文档ID:232546245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_第1页
1/7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内容摘要:犯罪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被害过程的互动的并且这种被害现象是有被害人体验的事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相爱各种犯罪状况﹑特点以及规律的总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任何一种 犯罪被害过程中,总是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的在被害人被害的过程中自身原因有四种模式:可利用的被害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以及斯德哥尔摩模式被害人的主动或者被动的因素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因此,我们通过研究被害人自身的原因的分析,使被害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进而找出一定的切实有效地预防措施俩进行被害预防,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减少被害的发生本文主要进行有过错的被害人的研究,对于完全无过错的无辜的被害人不做讨论关键词:犯罪被害人 被害分类 致害因素 自身原因 被害预防 一. 被害人学(一) 被害人学的意义1.广义的被害人学:指的是除了在犯罪行为中利益受侵害的公民、家庭、单位、社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人的合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等等2.狭义的被害人学:因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

二)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1.被害人,在各种犯罪或者自然灾害现象中,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社会、国家等犯罪被害人是被害现象中的和主要承受着,缺少被害人都是不成立的在起初研究的时候门德尔松根据犯罪成立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及过错,试着将被害人分为五种类型,即①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②责任小的被害人;③和加害人有同等责任的被害人;④比加害人负有更大责任的被害人;⑤最具有责任的被害人这些研究在揭示犯罪实态的同时,也将其成果应用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资料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自然界中,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犯罪的领域中,犯罪人并不是犯罪产生中唯一人的因素,门德尔松提出了“刑事上的对立者”这个术语,在犯罪中引入了被害人这个概念,在刑事犯罪的场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对立共存关系在犯罪的过程当中,被害人往往不是完全无罪或者没有过错的被害人,他们对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都有着有意或者无意的促进作用,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着某些致害因素因而具有一种易遭被害的趋向或可能的特性,这些致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我们应该研究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区分加害人应负的责任,从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自身致害原因(一)分类1.被害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在这种致害因素中,被害人往往都是有过错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中和犯罪实施过程中,加害人受到被害者行为的影响,使被害人通过自己的言行成为犯罪过程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形成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的行为起的作用大小可以把被害人的有罪性程度进行区分在被害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中,被害人往往比加害人更有罪或者犯罪程度相当在犯罪发生之前,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诱发加害者的加害行为的主要行为,单一地或复合地刺激加害者,就会引起加害者的感情冲动,产生犯罪的冲动例如,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加害人拳脚相加,进行殴打,展示携带的凶器,或者对加害人的家属进行攻击或者威胁,以致自己遭受加害者攻击或者双方在争吵过程当中,互相挑衅,结果造成伤害、杀人等犯罪中的被害者等2. 被害人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在此类致害因素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具有容易受到加害攻击或者容易接受加害者所给予的刺激之特性的因素它具有条件的作用,能够刺激加害者成功的信心,从而使自己成为加害攻击的目标具有此类致害因素的被害人有罪性比较小,整个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责任主要方面在加害人一方,被害人完全能够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但是其主观方面的过失导致最后犯罪的实施,被害人的责任是次要的。

二)被害的特征 1.被害的诱发性 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言论、行为、状态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被害人诱发性的致害因素,对犯罪人形成、强化、实施其犯罪决意往往具有诱发、推动的作用所以我们可以说有些被害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被害人自身招致而来的 2.被害的易感性 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或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被害的易感性既反映了被害人容易成为犯罪人所选择之侵害对象的特点,又反映了其易于接受犯罪人诱导从而步入犯罪情境或犯罪易于实施之场所的特点3.被害的受容性 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人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被害的受容性分为自觉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两种前者是指被害人担心、害怕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丧失而自愿受容的情形;后者是指被害人屡次控告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处置不当而不得已受容的情形 4.被害的互动性 指在被害情境中,被害人和犯罪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使被害实现的特征被害的互动性是将被害和犯罪不看作是绝对静止的概念,而是将它们置于社会互动中进行分析研究表明,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单方面的一元活动,更重要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互动结果一般来说,没有犯罪人,也就不会有被害人;反之,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被害人也就不会有犯罪,更无所谓犯罪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说,被害人“制造”、 “塑造”了犯罪人。

因此,互动性揭示了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和犯罪过程中的辩证角色和不可忽视的地位,说明了犯罪原因的更为深层的社会机制三.研究被害自身原因的意义(一)加强被害人被害前的自身防范意识1. 防范意识欠缺而具被害倾向被害的产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犯罪人是“不打无准备之仗”的,他们大多要预先对被害人进行周密的调查,才对目标大胆出手,决不会贸然从事同时我们在众多的犯罪案例中还可以找到这样一些特点:被害人说了或者做了某些事情而促使犯罪人去犯罪;被害人对他人采取犯罪手段;被害人因故意或过失把自己置于危险情景之中;由于个人的个性特点、社会地位或进入被害危险情境之中使自己成为被害;在参与犯罪中成为被害;被害人本身有违法行为使犯罪人产生侵害行为并自感安全;被害人显露出富裕吸引犯罪人这些特点成为被害倾向,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可以认为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某些被害倾向“促成”的2.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不能露富,尤其是与刚认识不久的所谓朋友之类的一些人由于虚荣心驱使,在别人面前露富,这就为以后的被害埋下了祸根;在遇到抢劫等暴力性犯罪时要根据自身能力机智应对,在与加害人正面接触时要量力而行,不要发生正面冲突、出言挑衅,以免加害人由只劫财转而杀人灭口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在日常生活中与人和善,不要因一点小事情就与周围的人发生矛盾,在一些犯罪事件中,加害人往往是一些被害人熟悉并曾发生过矛盾的人。

如家中暴君型家长,平时对于妻子和儿子不够友善,促使他们奋起反抗,造成被害的发生二)被害时的自我保护1.被害发生时被害人的心境被害人在面临犯罪侵害时,可能会出现愤怒、恐惧等激情反应,被害人的激情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在被侵害过程中,被害人的愤怒就是一种积极的激情,积极的激情会使被害人产生强烈的攻击性反射;而屈服性恐惧则是一种消极的激情,消极的激情则使被害人产生被动的防御性反射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过程中,其应激状态可能会出现惊觉、阻抗、衰竭三个阶段在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人们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一旦被害的危险出现,便会在心理上产生惊觉,言行上随之有所表现,或高声叫喊,或寻找可利用的武器,以防不测在犯罪人直接加害于被害人时,出于本能的反应,被害人会进行阻拦、抵抗,阻抗可能是消极的防御、躲避,也可能是积极的进攻、反击积极的应激可能会导致喊叫声音的减弱、体能的消耗,其防御和攻击能力逐渐降低,往往在此时被害人遭受侵害2.利用良好条件帮自己脱险在遇到被害时,应该机智地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不要只靠自己个人的力量,与加害人进行斗争找准时机呼救,不要在无人救援的情况下呼叫,导致加害人出现杀人灭口的心理。

三)被害发生后的自救面对被侵害后的结果,一个品德高尚、性格开朗的人,其心境状态相对要好一些;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变得抑郁寡欢,敏感并且自卑;同一种犯罪,遭受侵害的强度越大,时间越长,其心境就越消极,越难以治愈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一般表现出以下几种不同的态度:1.告发,及时报案;2.忍受,任其自便;3.被害,拒绝调查被害人在犯罪被害后的不同态度和反应,直接影响到对被害人的补救,对犯罪人的制裁,以及是否遭受再次侵害的可能如强奸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可能会出现一种退缩行为——不告诉任何人,其结果是使被害人长期处于一种精神压抑之中,独自忍受内心的痛苦,即使周围最亲近的人都无法了解其内心的反映;被害人也可能会告诉亲友,希望从亲友那里获得帮助和支持;被害人还可能报告警方,并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取证,鉴别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勇敢积极的态度不但会有助于其人身、财产损失的弥补,有助于其心理创伤的愈合,而且还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