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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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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2020年7月整理).pdf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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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海 无 涯 / 12 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 年 9 月 2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以及经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 )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 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职责具体负责 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 )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 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 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明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管理机构名称; (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 (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 ;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学 海 无 涯 / 12 2 (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GB30035-2013)的标准; (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 2 年;对年龄小于 18 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 超过 1 年 第九条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 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 超过 3 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 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港口,但为期不 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明损坏或遗失的,由原发放的体检机构负责补发 补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 30 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中止船上服务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对不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 体检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明, 并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 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发放健康证明所获得或形成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船员健康检查 表 (含体检项目报告单)原件等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 3 年 第十三条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健康证明 作废的空白健康证明, 体检机构应当登记造册, 并及时向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章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 (附件 1) ,其 主检医师应当符合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 (附件 2) 。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附件 3、附件 4) ,领取空白健 康证明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提供可供查询的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信息 第十六条体检机构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 学 海 无 涯 / 12 3 第四章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每 个项目体检前,体检医师应认真核实船员的身份信息 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体检结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 为其职业健康状况作出客观、 公正的鉴 定结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应当为体检船员发放健康证明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 体检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十八条主检医师在作出船员职业健康状况(视力、辨色力项目除外)医学鉴定结论时,享 有独立的决定权 第十九条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健康证明发放等情况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检机构监督检查制度, 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 对体检机构能力保持、 业务开展、 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检查记录(附件 5) ,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体检机构初次领取空白健康证明 5 天内开展一次现场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放健康证明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健康证 明,将有关信息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明的; (三)发现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体检机构或者其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 年内不得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 务,其领取的空白健康证明由核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回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体检或者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发放健康证明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明的; (六)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 体检机构开展 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仍然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 第六章附则 学 海 无 涯 / 12 4 第二十三条中国籍海船船员可以持有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任意 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明,在中国籍船舶任职。

第二十四条空白健康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 年 3 月 15 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海船员201223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 2.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 3.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信息表 4.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信息表 5.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学 海 无 涯 / 12 5 附件 1 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有效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 船员职业专业体检机构 三、取得从事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所需的资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3 内科 04 外科 05 妇产科 至少开设 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 业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2 口腔科 至少开设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3 皮肤科 16 传染科 30 医学检验科 至少开设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生化 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2 医学影像科 至少开设 32.01 X 线诊断专业,32.05 超 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 注:1.以上诊疗科目均需取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 许可; 2.表中备注栏中未作说明的,表示应具备相应的一 级诊疗科目资质; 3.仅为与本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男性船员进行职 业健康状况鉴定及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 构可以免除妇产科诊疗科目 四、2 名及以上符合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的,且注册执业地点为本 体检机构 五、具有下列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主要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备注 1 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具备自动生化分析功能 2 血细胞分析计数仪 具备血常规检测功能,至少包括白细胞计数 WBC、 红细胞计数 RBC、血红蛋白测定 Hb、红细胞压积 学 海 无 涯 / 12 6 HCT、平均红细胞体积 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 含量 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MCHC、红细 胞体积分布宽度 RDW、血小板计数 PLT、白细胞五 项分类 WBC Differential Count)等检测项目。

3 尿液分析检测仪 具备尿液物理性状和化学成分的变化检测功能, 至少 包括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胆红素、尿胆原、尿 潜血、尿酮体、尿亚硝酸盐、尿血细胞、尿比重、尿 PH 值等检测项目 4 酶免仪或化学发光免疫分析 仪 具备肝炎的定量或定性检测 5 微生物鉴定仪 具备微生物自动鉴定功能并配备微生物培养箱 6 B 型超声诊断仪 7 X 线光机 8 心电图机 9 电测听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测听室 10 视野计 具有视野定量检测功能 11 复视仪或综合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需具有复视检测功能 12 暗适应仪或对比敏感度分析 仪 对比敏感度分析仪需具有暗适应检测功能 13 彩色激光打印机 打印机分辨率不低于 1200*1200dpi, 能够正反面自动 打印 A3 幅纸张 14 指纹仪 设备接口须与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相兼 容 15 身份证阅读器 设备接口须与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相兼 容 六、 配备现行有效的 1978 年海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员健康检查指南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

七、 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发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至少包括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信 息报送和变更制度、船员身份核实制度、职业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健康证明发放管理制 度、空白证明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体检复查制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制度等 以上制度可以独立建立,也可以融入体检机构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 学 海 无 涯 / 12 7 附件 2 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 一、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或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 一年及以上船医工作经历的内科或外科执业医师 二、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现行有效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2006 年海事劳工 公约 海员健康检查指南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 定,熟悉海船船员职业特点和常见船员职业病症 学 海 无 涯 / 12 8 附件 3 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信息表 单位中文 名称 单位英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 单位经营 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医院评定 等级 批准文号 批准机关 单位中文 地址 单位英文 地址 联系人 联系及 单位电子 邮箱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证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有效期截止日期: 诊疗科目: 自 有 主 检 医师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 专业 技术 职务 注册执业地点 开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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