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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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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与应对 浅谈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与应对 本文关键词:专向,浅谈,应对,协议,标准 浅谈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与应对 本文简介:浅谈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与应对摘要:近年,贸易摩擦随中国对外贸易增长而涌现,当中不少正是利用补贴专向性的规定而向中国采纳的新一轮的贸易爱护措施由此,本文基于对《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专向性标准的理解,开掘我国反补贴制度中专向性标准的问题,并提出反补贴法律中的专向性标准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对外贸 浅谈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与应对 本文内容: 浅谈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与应对 摘要: 近年,贸易摩擦随中国对外贸易增长而涌现,当中不少正是利用补贴专向性的规定而向 中国采纳的新一轮的贸易爱护措施由此,本文基于对《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专向性标准的理解,开掘我国反补贴制度中专向性标准的问题,并提出反补贴法律中的专向性标准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开展 总结大全 关键词:SCM协议 ; 专项性标准 ;改良 一、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的法律内涵 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是判定一项补贴是否由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 企业或产业或特别地区供应,这类实惠是否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 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并且,是否因此具有了特定性而赐予了特定产业以不公允 的竞争优势,对经济产生了扭曲影响的准那么。

同时,遵照这一标准的成立与推翻定是否采纳 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的两大问题,二者相互博弈,此消彼长一方面,一国可把 补贴作为达成经济政策目标的工具,另一方面,补贴也可作为贸易爱护工具,通过掠夺进口 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进而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威逼因此,进口国有合法理由时可颁 布反补贴法,以限制他国补贴产品的进口,爱护本国产业可见,反补贴理应是促进自由贸 易的,但假设反补贴的范围过宽,滥用将使GATT倡议的自由贸易受到损害 鉴于此,国家无论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都应进展必须限制,使其保持在合理的程度内 思想汇报 这要求建立一种权衡机制加以协调,由此产生了专向性标准这概念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 依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第 2 条规定了四种确认标准: 第一,法律上的专向性假如成员方的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将某项补贴授予特定企业、 特定产业即可认定为具有法律专向性其次,事实上的专向性依据上文第一点所确定的原 那么,一项补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但其他成员方又有理由认为此补贴在实际运用时事 实上存在,即为事实上的专向性。

第三,地理上的专向性假如主管机关授予补贴是以位于 其行政辖区内特定企业为对象,那么构成具有地理上的专向性的补贴就如何理解 “授予机 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应当依据各级机关的管辖级别来确定第四,拟制上的专向 性SCM协议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属第 3 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被视为专向性补贴即制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被拟制地视为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SCM协议将专向性标准划分为法律上、事实上、地理上和拟制上的专向性,使得实践上 的补贴和反补贴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引导和标准深化探究该问题,不仅可为我国将来可能 采纳的反补贴措施供应法律依据,且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踊跃意义 三、我国反补贴制度中专向性标准的存在问题 把SCM中的对专向性的规定作为参照,纵观我国现行反补贴法律中的专向性标准,可发 现当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详细包括: 第一,在专向性标准上,SCMA关于“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纳确实定或变更普 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视为专向性补贴“以及“对专向性确实定应依据确定性证据明确证明“的规定在我国《反补贴条例》中都没有表达。

其次,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对于专向性补贴的 范围规定得过于广泛在SCMA中,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环保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但属 于SCMA中的不行诉补贴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一方面使得政府对科研、环保部门、西部 落后地区开发的补贴失去了合法依据,另一方面会造成我国将来可能采纳的相关反补贴措施 处于无法可依的逆境第三,无论是SCMA还是美国和欧共体,在对法律专向性标准作出规 定之余,还对事实专向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反观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虽然也提到了事 实专向性标准,但没有规定在进展事实专向性标准判定时所列考虑的因素是否须要全部满 足 开题报告 t> 四、对我国反补贴制度中的专向性标准的改良看法 第一,在反补贴条例中干脆规定对于专向性标准的判定要以确定性证据加以证明,对于 什么是确定性证据,也应写入反补贴条例其次,缩小反补贴条例中对于专向性标准规定的 范围,明确规定研发补贴,环保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的适用条件第三,对于事实专向性标 准的判定要借鉴美国的相关实践经历,在反补贴条例中明确规定只要满意事实专向性标准的 考虑因素之一即可认定具有事实专向性,为我国今后反补贴中事实专向性标准的认定供应明 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反补贴条例》第四条有关专向性标准虽然简单实施,只需对号入座 就可,但过于详细,缺乏必须的敏捷性,随着经济开展,该标准第的四、五种情形将难以容 纳新事物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和欧共体的做法,对该标准进展弹性化处理,在 实践中,赐予反补贴主管机关必须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更敏捷地运用法律第五,由于反补 贴条例是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而反补贴法解决的是我 国的国际贸易关系问题,其本质是爱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有对抗外国政府相关补贴对国内产 作文 业带来损害的作用,所以应由权威的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使反补贴由行政法规 上升为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根本法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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