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抵扣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法律认识与司法审查范文目录/提纲: 一、纳税抵扣概念的分析与理解 二、纳税抵扣的范围限定和权利性质界定 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纳税抵扣损失的产生因素与范围界定 四、纳税抵扣损失赔偿请求权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分析 五、司法审判实务中出现的权利主张类型 六、司法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权利主体的法律审查和辨别 2、对交易行为内容的审查和辨别 3、对损失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的审查和判断 论纳税抵扣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法律认识与司法审查 近年来,由于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一方拒开或不当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买方纳税损失而产生各类赔偿案件在全国各级法院频频出现,并形成当前司法审判领域内一个新的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根据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这在过去还不曾作为一个法律和司法问题提出和应对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显然是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息息相关,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出了我国各类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提高,在我国司法审判实务领域出现和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前,司法实务界亟待面临的是对这种新类型案件的认识、思考和判断 一、纳税抵扣概念的分析与理解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向国家缴纳各种税费,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增值税项中还涉及到企业纳税抵扣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 “抵扣认证”的法律程序前置过程如果税务部门未能依法对纳税人的抵扣申请给予认证并扣减相应税款,这时纳税人损失的产生因素就是税务部门的行政行为,其损失范围一般也仅限于应扣减的税款数额但如果是因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交易活动中从卖方未能获取或获取不合符交易要求增值税票造成纳税抵扣不能或减少税款抵扣时,其纳税抵扣损失的产生因素就是民事交易行为本身其造成的损失范围除了应抵扣掉的税款数额外,依据不同情况的发生还有可能包括因税款不能抵扣带来的行政罚款、因抵扣税款不能或延期返还带来的利息等其他损失项目鉴于纳税抵扣不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例尚不多见,故本文主要着眼对纳税抵扣损失民事赔偿权利的研究和探索。
四、纳税抵扣损失赔偿请求权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分析1、权利行使主体的特定性主张此项权利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为自身生产、经营而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商业企业,自然人、松散型的个体经济组织、不从事交易行为的单位等社会主体一般不会行使和主张该权利2、法律关系领域的局限性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此项权利大多系民事合同纠纷而引发,且合同纠纷的类型也主要集中在各种类型的买卖、加工承揽、劳务输出等合同类型领域3、权利主张主体自身采取于流转型商业运行模式无论是物质还是劳力、智力成果性质的交易形式,存在纳税抵扣的前提是买受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客观存在有“进”有“出”的交易活动,即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不是因自身消费所需,而且为了对外再发生交易活动创造条件或机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这个权利主张主体的“进项”交易关系与“销项”交易之间必须客观存在承接、包容等合理事实牵连关系,即商业企业自身具有流转型的商业运行模式比如,买入布料与加工后卖出服装这两个交易行为之间就具有一定的承接关系4、交易必须存在对价要存在纳税抵扣,交易双方必须约定明确的交易价格,否则就无法进行交易数额中纳税金额的核算,即无论是出售货物还提供劳务都必须有换算出明确的市场价格。
五、司法审判实务中出现的权利主张类型1、注明含税交易型交易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明确约定双方交易的货物或劳务对应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应纳税款在内此时,如卖方按照约定全额收取了合同价款却不开具等金额的增值税票给买方,从交易本身看卖方将买方支付的应纳税的一块价款占为了己有,仅仅逃避的是国家税收义务,好像对买方权益没有影响其实不然,因为增值税发票本身具有纳税抵扣的功能,买方在进项交易中向卖方支付的应纳税款部分钱款其实是为了在下一个销项交易中依法少支付这部分税款故此时,买方客观上就存在纳税抵扣不能而造成多尽向国家纳税义务的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出现因没有完税凭证而被税务机关以涉嫌偷税进行行政处罚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遇到此类法律情形,买方向卖方主张纳税抵扣损失赔偿请求权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且其客观损失请求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2、未注明含税交易型这种交易类型目前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有许多民事、商事交易合同中只约定了交易价格和数量,对是否由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已经交易总价中是否包含应纳增值税款一块都没有约定这也处理交易双方争议的一个司法审判难点目前,司法实践的普遍认识是,无论公民还是社会单位主体在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中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即只要是发生应当纳税的各类经济活动卖方在出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与买方约定的价款中就推定含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从规范我国市场主体依法纳税的法律价值考量,笔者赞同此普遍认识只要买方支付了合同对价,卖方就必须向买方出具等金额的完税增值税发票,否则的话买方就有权就纳税抵扣不能损失向卖方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权六、司法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对权利主体的法律审查和辨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纳税抵扣的纳税人必须自身具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即具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