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XK-01-SL151电焊条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焊条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受理工作标准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焊条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 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电焊条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 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2 2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第 440 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第 80 号令发布 《关于印发的通知》2006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 号)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 年 12 月 2 日国务院,国发[2005]40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版) 》2005 年 12 月 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年 11 月 9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 号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 年 3 月 21 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 办[2009]21 号3 3许可条件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 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第 40 号令]: 限制新建项目:1999 年 9 月 1 日以 后不得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4 申请要求申请要求4.14.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资格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CP-XK-01-SL152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 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 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电焊条(具体产品见表 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 取证的产品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 4.1.1) ,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 4.1.1 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 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 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 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
表表 4.1.14.1.1 电焊条发证产品电焊条发证产品序 号申 证 单 元 执 行 标 准产业政策限制类1酸性碳钢焊条GB/T5117-19951999 年 9 月 1 日以后不得新建2碱性碳钢焊条GB/T5117-19953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4不锈钢焊条GB/T983-19955堆焊焊条GB/T984-20016铸铁焊条GB10044-887铝及铝合金焊条GB/T3669-2001 8铜及铜合金焊条GB/T3670-1995 9镍及镍合金焊条GB/T13814-92 4.24.2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责任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9]21 号的规定要求; 应按《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 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 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 4.3 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 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 A4 复印纸。
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 确,与表 4.1.1 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 理通知书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CP-XK-01-SL153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 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 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 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 4.3.2.1) 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 属单位) ;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 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 ;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 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 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 设立企业 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 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 4.3.2.2) 4.3.3 补领证书(见表 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 期满换证(见表 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 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 理 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 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电焊条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表 4.3.14.3.1 新办新办序号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名称数量数量形式形式要求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 请书1 份原件(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 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 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 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 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 全一致CP-XK-01-SL154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 本1 份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 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 度考核标识) ;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 的产品。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 IC 卡1 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的证明性材料1 份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 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 提交此证明性材料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1 份原件(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 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 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 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 称完全一致2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 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 证书)1 份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 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 度考核标识) ;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 的产品3*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 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1 份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 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 提交此证明性材料4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 关系证明1 份原件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 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 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中表 4.14.1 要求提交材料要求提交材料备注1、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表表 4.3.24.3.2 .1.1 变更(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CP-XK-01-SL155序号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名称数量数量形式形式要求要求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1 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