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⑴ 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⑵ 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⑶ 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附件1):⑴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⑵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⑶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⑷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3.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