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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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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发布单位】 教育部【发布文号】 教发[2023]20号【发布日期】 2023-12-30【生效日期】 2023-12-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教发[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81号,以下简称?假设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假设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2023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假设干意见?,标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效劳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那么第十一条第 〔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那么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 〔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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