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析2007版《处方管理办法》,2,重点了解,1.法律地位 2.品规:1品2规(了解药品规格,剂型) 3.药师资格获得(未获得药师资格的) 4.麻醉处方制度修改(疗程,带出院外使用) 5. 处方点评,3,“处方管理办法”新老比较,2004年 28条,2007年 8章 63条 2附件,4,法律地位,2004年 行业标准,2007年 部长令,仅次于法律,违反负法律责任,5,制定依据,2004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007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6,监管,2004 无,2007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7,处方管理,2004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2007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8,处方管理,2004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2007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9,处方管理,2004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2007 附件1 处方标准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10,处方权获得(一),2004 无,2007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11,处方权获得(二),2004 无,2007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12,处方开具(一),2004 无,2007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13,处方开具(二),2004 无,2007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14,处方开具(三),2004 无,2007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15,处方开具(四),2004 无,2007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16,处方开具(五),2004 无,2007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17,处方开具(五),2004 无,2007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8,处方开具(六),2004 无,2007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9,处方开具(七),2004 无,2007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20,处方开具(八),2004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2007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21,处方调剂(一),2004第十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2007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22,处方调剂(二),2004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2007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23,处方调剂(三),2004 无,2007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24,处方管理,2004 无,2007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25,处方评价表 (表1 )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日期:,26,处方评价表 (表2 ),27,处方评价表 (表3 ),28,处方管理,2004 无,2007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9,处方管理,2004 无,2007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30,处方管理,2004 第六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007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1,处方管理,2004 无,2007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32,处方管理,2004 第二十四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2007 第五十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33,处方管理,2004 无,2007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34,处方管理,2004 无,2007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35,处方管理,2004 无,2007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36,法律责任,2004第五条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2007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37,法律责任,2004 无,2007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