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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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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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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2页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 费.第二十二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 请您留意第六条 ?在部分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三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 并关注注释内容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人寿[2016]疾病保险 024 号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第2页,共22页 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 3 第六条 等待期 3 第七条 保险责任 3 第八条 责任免除 5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6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 6 第十条 宽限期 6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 第十一条 受益人 6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 7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7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 7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 7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8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8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8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8 第十九条 年金转换权 . 8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 9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9 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 9 第二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 第二十五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0 第二十六条 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 10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10 第二十八条 性别错误 10 第二十九条 未还款项 10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 10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 11 第三十二条 争议处理 11 第三十三条 特定疾病的定义 . 11 第三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及所属组别 . 13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第3页,共22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 、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6确诊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 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6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 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第4页,共22页 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 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 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 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 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 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 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 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8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9年交保险 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或交费年期数11(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 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8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 申请的被保险人 10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 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 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11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 1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第5页,共22页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12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 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 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第八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 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17;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12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 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6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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