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冠“河北”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北”字样二、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表述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新型行业用语,支持使用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三、放宽冠“河北”企业名称行政区划表述适应企业名称个性化需求,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和字号的前后顺序,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表述为“河北”或“(河北)”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事项调整限制允许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的企业自主申报名称,变更住所、登记机关、调整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五、放宽贫困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条件降低企业名称登记门槛,对于在农村从事新能源、生态旅游、特色农业、农业科技及民族文化等产业的,申请冠“河北”名称企业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
六、允许特殊功能区作为行政区划后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功能区、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可以作为行政区划的后缀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但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使用七、放宽省级企业集团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申请设立冠“河北”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登记机关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