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 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 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 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 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 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 作第二章 考试第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 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 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 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试第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 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 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 务范围内执业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 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2 年的;(三) 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5 年的;(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 5 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条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 偿第二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 活动第二十六条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 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 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 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 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 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 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 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 会制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 2003年 5月 1日起施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 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 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 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 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 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 见附表 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 1 年三)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1 年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 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 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 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 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 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第六条 截止到 2002 年 12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 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 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 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 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9 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15 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 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参加考 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 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 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 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 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 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2 0 0 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