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仲学位字〔20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学位按其学科专业所在的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和院(系)硕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修订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2.组织研究生导师遴选、招生资格认定与考核工作; 3. 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 指导各院(系)做好硕士学位授予的预审工作; 5. 审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6. 研究和处理硕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各种争议及有关事项; 7.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审查本单位毕业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水平、专家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所作的决议,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2. 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 3.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及处理建议; 4.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授予硕士学位条件 第四条我校硕士学位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培养环节,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3. 修完培养计划所选定的课程,通过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仲学位字〔20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学位按其学科专业所在的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和院(系)硕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修订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2.组织研究生导师遴选、招生资格认定与考核工作; 3. 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 指导各院(系)做好硕士学位授予的预审工作; 5. 审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6. 研究和处理硕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各种争议及有关事项; 7.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审查本单位毕业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水平、专家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所作的决议,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2. 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 3.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及处理建议; 4.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授予硕士学位条件 第四条我校硕士学位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培养环节,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3. 修完培养计划所选定的课程,通过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