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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统一证据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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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统一证据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2020年10月整理).ppt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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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统一证据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随着审判 方式改革不断推行,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证据立法改革已经成为极为紧急和迫切的任务本文针对现行证据法规范 主要包含在诉讼法之中的不足,重点阐明证据法改革的方向是制定一部统 一的证据法典,就统一证据法典制定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理论问题如自由心 证理论、证明标准问题等进行了初步探讨实践证明:在我国现阶段,只 有制定一部统一证据法,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才符合加快我国民 主和法制建设的目标,才能够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稳定创造更 好更稳定的环境论文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证据制度现状 二、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三、统一证据法制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探讨,1,目 录 摘要、关键词 1 一、我国证据制度现状 1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概况 1 (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 3 二、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3 1、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的理论探索 3 2、当今世界各国现行的证据立法体例 4 3、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4 三、统一证据法制定过程中关键问题探讨 5 (一)自由心证在我国审判工作中运用及完善5 (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8 (三)完善举证责任承担 11 注释、参考文献 15,2,3,浅谈我国统一证据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内容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随着 20 世 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开展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推行,我国现行的证据 制度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证据立法改革已经成为极为紧急和迫切的任 务证据法改革的方向一直的理论界和司法界争执和研究的核心本文针对现行证据法 规范主要包含在诉讼法之中的不足,重点阐明证据法改革的方向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 法典,就统一证据法典制定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关键性理论问题如自由心证理论、证明标 准问题、完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关键词统一证据法;立法改革;制定,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诉讼过程 可以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即发现案件事实和进行法律评价随着 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 需要,理论界也一直就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现状进行具有可行性的探索,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就是理论界的初步探索成果综合分析国内外证据制度发展历史和现状, 本人认为采用统一证据法典的立法体例有利于实现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并 就制定统一证据法中的有关关键性理论问题作了初步探析 一、我国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概况,4,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 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些涉 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我国没 有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证据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 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在刑事诉讼法 内有 8 条,第 4249 条民事诉讼法内有 12 条,第 6374 条行政 诉讼法内有 6 条,第 3136 条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在 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充实、 发展了我国证据法的内容,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 的具体问题,其推动证据制度发展进程的作用力有限不仅如此,现行的 证据制度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较少像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 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非任意自 白排除规则等,关于证据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均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南 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 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 的限制,从而不合理因素较多在理论研究上,证据法学同样未摆脱作为 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多年来基本上仍处于停滞不前、低 迷徘徊的状态这进一步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规则认识上的肤浅和 操作中的漠视。

而且我国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将证据制度予以归纳、 整合的传统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在立 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第二,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 规则并存第三,证据制度的内容过于粗疏,缺乏系统性、完整性5,(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有关证据的规范散置于三大诉讼法典及 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目 前,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主要不足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立法现实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只有 8 条,民事诉讼法只有 12 条,行政诉讼法只有 6 条,有关证据规则贫乏抽象、内容粗放,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社会不 断发展和司法改革实践的需要 2、具体证据制度内容方面的缺陷,如证明标准单一,缺乏指导性;现 行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明力进行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等 鉴于现行证据制度内含较多的不合理因素,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实践的 发展,有必要根据变化发展了的社会和法律实践,改进我国的证据制度现 状 二、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1、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的理论探索 关于现行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的理论,主要有三种理论观点:见注释 统一证据法说,此观点认为,应当制定一部适用于民事、刑事与 行政案件的统一证据法典。

制定专门性的证据法典,即分别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 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6,(3)完善程序法说,即将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 讼证据法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典之中 2、当今世界各国现行的证据立法体例 世界各国现行的证据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两类: 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在总结法 律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在进入 20 世纪时相继颁行了证据法典其中又存在 两种立法体例: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统一 规定了民事证据法律规范和刑事证据法律规范;制定专门性的证据法典, 如英国于 1968 年制定了民事证据法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一般是成文法,但并非是独立的证据法典, 因而在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与诉讼法不是分立的但法 国的这种做法已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缺陷 3、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存在着许多的共性,例 如证据的涵义、属性及种类,证据规则等,将两者规定在一起可以避免立 法上的重复 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便于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理解诉讼证明的一般 原理与共同规则,特殊原理与特殊规范,从而提升诉讼证明的规范性和便 捷性。

统一证据立法的模式有利于使证据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域,便 于学者对其展开更加深入地研究 鉴于以上的理由,本人认为我国应当采用统一证据法典的形式加快推,7,动证据立法改革,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和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实体权益 三、统一证据法制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探讨 (一)自由心证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及完善 1、从大陆法系的证据法的历史来看,法官评判诉讼证据经历了神示证 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三个阶段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 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 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经过神示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两个阶段后,进一步过渡到自由心证证 据制度阶段 那么何谓自由心证?作为法律术语,“心证”是指法官对诉讼证据作出 分析判断,最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的“心中认证”制度而“自由心证” 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够不受事先确立的规则拘束和外界的影响, 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独立的、 自由的审查判断证据以达到内心确信的证明程度见注释 现代的自由心证制度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仅凭法官的良心和理性的自 由心证,它包括两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 其他任何人无权任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 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规则。

法官自由评判诉讼证据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自由心证是法官 自由评判诉讼证据的原则8,长期以来,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自由心证”作为资产阶级的产物而 被全盘否定,而法定证据主义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变迁早已被作为反对封建 主义的成果而抛弃,我国审判实践中实行的证据制度被当作一种“社会主 义的特色”而呈现出一种四不象的状态,法官在众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对证据的评判既有很大的司法裁量权,连国外的一些法官都羡慕不已但 同时另一方面,由于司法体制等原因,我国的审判独立远未实现,一旦案 件关系到公安、检察、人大、政府等相关权利主体,对其证据的评判的权 力又受到很大的影响和抑制司法活动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 要活动,司法裁判是社会生活中最高也是最后的裁决因此,我们确有必 要确保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评判诉讼证据的自由和权利既然我们实行的不 是法定证据制度,那么证据的证明力不是由法官评断,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实际上,不论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还是高度盖然性,每一个 案件的处理,都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官的内心确信因此,今天所做的不应 该是再就是否承认自由心证原则纠缠不休,当务之急是要对如何贯彻这一 原则加以深入研究,使之可以良性运转。

在学术为政治服务的年代,由于 门户之见,人们一直不愿承认自由心证,但同时又没有,也不可能创造出 一种新的原则替代,故而,自由心证原则始终不声不响的被我们运用在司 法实践之中见注释 在证据评判中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我国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实行 自由心证原则让证据自由的作用于审判官的理性是取得正确判断的最佳途 径,较法定证据原则下从法律上对证明力设定限制的做法,更有利于发现 案件事实的真相9,因此说,当法律和法律中的一些规则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不 断的验证着其为人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文明结晶时,我们确有必要拿来为 我所用,而不能再把司法中的一些特殊做法当作所谓的“中国特色”来庸 俗的美化自身须知,“中国特色”仅是指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特色,而全 球经济的一体化,WTO 原则的一致性,要求我们在法律规则方面迅速与国际 接轨,否则,到时吃亏的还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从这个角度说,自由心 证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和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 自由心证是世界司法的历史发展产物,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的绝 对化的自由心证制度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暴露二战以后, 世界各国都对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设立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则,使得自由心证 原则有了很大的不同,主要是增加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防止法官太大的 自由裁量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主观能动性。

最突出的就是英美国 家的认证制度,一方面将自由心证作为认证的基本原则,法官可以根据自 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的认定证据;另一方面又制定了严格的证据规则来规 范法官的认证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保留了自由心证的传统,但他 们也吸收了英美法证据制度的长处,制定了相应的规则来限制和防止法官 的主观随意性在现代法国,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两条限制:一是法官必须 对其决定做出解释法官仅列出所依赖的证据清单而不解释每一份证据的 分量是不够的这种缺乏“动机”的判决可以被最高法院推翻;二是法官 形成内心确信所依靠的证据必须是依法取得的,而且不侵犯辩方的权利 在比利时,自由心证也有两条限制:首先,法官受某些警察书面纪录的约 束;其次,他不能依靠不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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