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的立法冲突【摘要】目前,学术界对剥夺军衔制度研究较多,但多是从其性质究竟属于刑 法附加刑还是行政处罚手段抑或是非刑罚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而对 于与之并存于法律法规中的取消军衔及两者的关系研究较少本文试图通 过分析两者的不同点和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厘清两者之间在法律性质上 的差异,以求探索出一条较为合理的解决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立法冲突的 途径关键词】剥夺军衔;取消军衔;立法冲突当前,由于立法冲突,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混用, 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因此,研究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的法律性质以及探 讨两者Z间的立法冲突就显得特别重要一、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概念(-)军衔的概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将“军衔”解释为: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 人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通常分为军官军衔和士兵 军衔以专门的徽章符号标志军人的军衔等级和所属军种及职务性质)剥夺和取消的概念根据《辞海》的解释,剥夺,一指用强制的手段夺取,二特指依照法 律取消取消,亦作取销,指使原有的制度、规章、资格、权力等失去效 力从定义上看,剥夺含有依法强制的意思,取消没有强制的意味三)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概念《辞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没有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相关 解释,学术界也没有对两者提出明确的定义。
但是从上面的概念中我们可 以推导出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基本含义剥夺军衔,指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夺取代表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 的军衔取消军衔,指通过某种行为,使军人不再保有军衔,并丧失军衔 所带来的各种资格二、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剥夺军衔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以下简称《军衔条例》;1988年7 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4年5月12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28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徙刑的,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 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下简称《预备役军官法»; 1995 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29条规定「预 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 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 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0年11月 28 口中央军委制定)第2条规定:“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判决剥夺其 军衔。
第9条规定:“军队司法机关管辖的退役军人犯罪的案件,需要剥 夺犯罪分子军衔的,依照木规定执行二)取消军衔的相关法律规定《军衔条例》第27条规定:“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 取消莫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 限相同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 除军籍的权限相同《预备役军官法》第28条规定:“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 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 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纪律条令》第145条规定:“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 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 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 人遣送/三、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立法冲突的表现(-)剥夺军衔相关立法之间的冲突从《军衔条例》第28条、《规定》第2条和《预备役军官法》第29 条的规定上看,这三部法规在对犯罪军官的处罚机构上Z间存在明显的冲 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1984年5月31 口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8年、2009年和2011年分别 修订)第27条规定:“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退出现役转入预 备役的军官。
《预备役军官法》第10条规定:“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 选拔:(-)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这两部法律规定来看,现役 军官退役后,将有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转入预备役如果转入预备役的退 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时,究竟是 按照《军衔条例》和《规定》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还是按照《预备役 军官法》由批准授予该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机关剥夺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 法的原则,适用《预备役军官法》,由批准授予该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机关 剥夺其军衔的话,那么对于未转入预备役的退役军官仍只能按照《军衔条 例》和《规定》,山法院剥夺军衔同属于退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只是 被行政处罚,而未转入预备役的则要接受相当于刑罚的处罚,显然有失公 允二)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立法之间的冲突《军衔条例》和《规定》规定,军官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军衔《军衔条例》和《纪律条令》 规定,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虽然前两部法规规定的是剥夺军 衔,后两部法规规定的取消军衔,但这些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纪 律条令》第120条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 籍:(-)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 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纪律条令》规定的三种开除军籍的情形也符 合《军衔条例》和《规定》冇关剥夺军衔的条件当军官冇《纪律条令》 规定的三种情形的,究竟是按照《军衔条例》第27条开除军籍并取消军 衔,还是按照《军衔条例》第28条剥夺军衔如果按照第27条取消军衔, 则只需按照《纪律条令》规定的开除军籍的权限执行即可,是明显的行政 处分如果按照第28条剥夺军衔,则需要法院进行判决,相当于是刑事 处罚,两者差别过大 四、消除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立法冲突的建议上述立法冲突的存在,一方面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另一方面也 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要消除两者之间的立法冲突,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 两点(-)明确剥夺军衔的执行机关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法院和授予军衔的机关均有剥夺军衔的权力但这 种规定明显存在冲突究竟是山法院实施这种权力还是山授予军衔的机关 实施这种权力,其前提是明确剥夺军衔的法律性质,是刑法的附加刑还是 行政处罚手段,只有实现了这个前提,才能科学合理的分配权力冃前, 关于剥夺军衔的法律性质,许多学者都在进行深入研究,发表了多篇理论 研究文章。
但是,由于分歧较大,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在这里,笔者 不讨论剥夺军衔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只是强调,实施这一权力的机关 必须统一,这是消除立法冲突的根本途径二)明确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适用范围从前面提出的剥夺军衔和取消军衔的基本含义看,剥夺军衔具有明显 的处罚性质,取消军衔不具有处罚的性质,两者区别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反观目前的立法现状看,《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和《规定》规定 剥夺军衔适用于因犯罪而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和《纪律条令》不仅规定取消 军衔适用于被开除军籍的军人,也适用于被取消军官身份的军人现役军 官改为文职干部时,相当于取消了英军官身份和军官军衔,在此情况下, 取消军衔就仅仅是一种军队内部军人身份变更的行政行为而已很明显,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时,把性质迥异的“行为假设”纳入到同样的“法 律后果”(取消军衔)之中,导致取消军衔的法律后果在“剥夺”与“不 予剥夺”之间游荡,使本来应当清晰剥夺军衔与取消军衔的界限显得模糊, 使人们认识混乱,进而可能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上的不统一,这不能不说是 一种缺憾因此,建议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修正,明确规定因犯罪而被依 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军官及预备役军官和被开 除军籍的军人,统一适用剥夺军衔的处罚;规定取消军衔只适用于被取消 军官身份的军官。
参考文献:[1] 高飞•剥夺军衔的性质及其归属探析[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 (6)第22卷第3期.[2] 黄自强,杨渺•论剥夺军衔的性质[J]・法制与经济,2008 (1)・[3] 贾万宝,杜英杰•论我国剥夺军衔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完善[J].时代法学,2009 (2).[4]李东方•浅析我国剥夺军衔法律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