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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诊断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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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诊断若干问题探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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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诊断若干问题探讨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劳动能力、影响劳动者寿命的疾病,也是国家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赔偿的主要职业病尘肺病诊断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在实践中,我们遇到了很多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难题,在此一并提出,与同行们探讨,以利尘肺诊断工作更加规范、统一尘肺病诊断机构1.1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从事尘肺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但未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公立或私立、非营利或营利)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尘肺病的诊断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尘肺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公立、非营利性质只有具备了公立、非营利性质,才能保证尘肺病诊断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1.2〈〈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这是为方便和保障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能及时得到诊断,避免劳动者返乡后因经济条件限制不能返回原工作地进行诊断而做出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个别劳动者舍近求远、离开现工作居住地而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诊断,这浪费了人力、物力,也增大了诊断工作的难度。

对此,〈〈办法》规定,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周人民法院解释1],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该规定,劳动者如在打工返乡后一年内怀疑患尘肺病只能回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诊断,这似乎违背了尘肺诊断"及时、便民"的原则笔者认为,尘肺病诊断既要方便劳动者,也要确保诊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诊断机构的选择应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实际居住地为准1.3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行政区划,卫生部在批复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诊断机构选择范围界定的请示》时明确2],"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是指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白治区、及其市、州所在的省、白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白治州)或者跨省、白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县、市、省均有诊断机构,那么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可选择任何一级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办法》应予明确1.4卫生部文件强调3]4],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如实提供既往诊断活动的资料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

如果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既往诊断活动资料,诊断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做出了新的诊断,那该诊断结果是否合法、有效?1.5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卫生部在答复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时规定5],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尘肺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诊断机构再次诊断若劳动者的居住地与原诊断机构所在地相隔甚远,笔者认为,劳动者可到居住地诊断机构就近复查诊断,而不应舍近求远去原诊断机构复查1. 尘肺病诊断申请的主体〈〈办法》似乎表明,只有劳动者才有资格申请尘肺病诊断,用人单位反而不能做为主体为劳动者申请诊断〈〈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这两个〈〈办法》似有不一致之处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作为主体为劳动者申请诊断尘肺病诊断中举证责任分配和资料的完整性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看,职业病诊断中举证责任分配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其公平性此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显失公平,因为以上资料都在用人单位一方,尽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资料,但前提是诊断机构有要求。

所以劳动者能否顺利获取这些资料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这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申请诊断的难度,劳动者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和实现〈〈办法》第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五个方面的资料,但未明确资料不齐时是否能受理申请在实际诊断工作中,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往往都不能提供五个方面齐全的资料因此,劳动者提交什么材料可以获得职业病诊断,是目前职业病诊断的棘手问题,也是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我市现行作法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即予以诊断,这也体现了国家保护广大农民工职业健康权利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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