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电动代步工具以及其他妨碍站内、车内通行或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物品乘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应在成人陪同下进站乘车,成人要全程看护并保障儿童安全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五)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六)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志逆行;(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二)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四)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五)不得携带容易造成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六)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七)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八)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九)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政策解读一、《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背景2016年2月1日,《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制定施行,倡导广大乘客文明出行,共同维护安全、便捷、和谐的轨道交通乘车环境2019年5月15日,针对地铁“霸坐”、车厢内吃东西扰乱乘车秩序等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第一次修订2021年,成都、杭州、北京等多地相继发生电动自行车爆燃造成人员受伤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的热议,引发大量乘客对于电动自行车进入地铁的建议、投诉,集中反映了乘客对电动自行车进入地铁站、车空间火灾风险的担忧。
二、《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过程为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市交通委组织公安、消防、地铁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针对电动自行车、折叠电动车等电动代步工具进入地铁安全问题,研究修订《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于2021年9月2日至9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 243条其中,部分乘客认为电动自行车等进入地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该禁止的意见予以采纳部分乘客认为禁止会影响代驾行业、可能最后一公里通勤不便,表示反对,我委基于以下原因未予采纳: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存在车辆防火性能低、一旦起火无法尽快有效扑灭等安全问题,在地铁车站、列车环境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安全风险较大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经综合各方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第六条、第十四条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增加“不得携带电动代步工具以及其他妨碍站内、车内通行或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物品乘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内容,明确乘客不得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第十四条第九项删除“自动平衡车”内容,明确乘客“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