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建筑法律制度*2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一、建筑与建筑业1、建筑n“既表示营造活动,又表示这种活动的成果建筑物,也是某个时期,某种风格建筑物及其所体现的技术和艺术的总称 (中国大百科全书)n名词含义与动词含义*3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一、建筑与建筑业2、建筑业n狭义的建筑业包括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活动n广义的建筑业则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n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4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二、建筑法的概念 n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n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5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三、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6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四、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n房屋建筑n附属设施n配套设备、管线等注意:调整对象只适用于房屋建筑调整对象所称的“建筑活动”,不同于建设活动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以及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不属于调整对象不适用于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7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一、建筑许可的概念n建筑许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n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n三种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单位资质制度、个人资格制度*8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建筑许可的特点 1.建筑许可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建筑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对建筑工程的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单位和个人资格实施行政管理 3.建筑许可是依据建设单位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建筑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建筑活动的动态的行政管理行为 5.建筑许可的事项与条件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设置 *9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n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都属于需要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例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有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必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规模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序号工程类别项目名称单位规 模备 注大型中型小型1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层281428362436300001000030000120000300001200001207012070构筑物高度其他高耸构筑物工程万元30003003000135133624361000050001000030000100003000013000 单体建筑面积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米70107030050300600020060003000300300010001000100100单项工程合同额幕墙工程单体建筑幕墙高度60米,或面积6000平方米单体建筑幕墙高度60米,且面积6000平方米*10*11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n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n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n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要求 n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12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续)n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n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n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n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 *13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程序n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n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n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4*15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4、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n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n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n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6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n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给另一方具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法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n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法定资格的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17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1.依法订立合同的原则 2.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3.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 4.工程造价款依法约定的原则 n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18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三、建筑工程发包 1、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n直接发包n招标发包n 公开招标n邀请招标*19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三、建筑工程发包 2、建筑工程发包的具体要求n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n发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n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n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n发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n发包单位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入建材、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0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n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n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n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1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2、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n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n全部工程总承包n分项总承包*22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3、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n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1)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低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3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4、建筑工程分包制度n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4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4、建筑工程分包制度n工程分包n是指工程承包方按与发包方商定的方案将承包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行为 *25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4、建筑工程分包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n施工分包 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n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n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26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4、建筑工程分包制度n分包工程的管理n分包的责任承担n分包资质要求n禁止再分包的规定n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备案n分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27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4、建筑工程分包制度n违法分包的认定 n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n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28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4、禁止建筑工程转包制度 n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以赢利未目的,将与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转让给其他建筑安装单位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29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四、建设工程承包4、禁止建筑工程转包制度n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0案例分析nA与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nB将设计和施工分别发包给C、D公司nA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经查主要原因为设计原因问题:nABCD各自身份?nBCD应当承担责任吗?*31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 n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32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二、工程监理制度沿革封建社会,建设活动几乎没有监督1840年后,设计与施工逐步分离解放后至80年代,主要靠自我监督和行政领导1983年开始实施质量监督制度1985年12月,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召开1988年,建设部提出监理制度1997年,建筑法颁布实施,确定了监理的法律地位33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三、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和行政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4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四、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 n2001年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n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n国家重点建设工程n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n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n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n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5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五、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义务1、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主要的权利n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n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36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五、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义务2、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主要的义务 n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n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n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n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7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五、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n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n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