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工会工会篇一: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刍论《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工会在进一步理顺企业与职工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找准切入点,以基本职责为基准,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履行各项职能,使企业的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的承受程度相统一 一、劳动合同法中,工会权利的性质及其特征工会权利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来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工会权利的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
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作用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五个方面1.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通过工会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2.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3.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4.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5.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
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三、工会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职责1.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要处理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一定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劳动法》 、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执行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维权意识2.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制度建设1)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由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签订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等,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3.完善健全三大工作体系1)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调解体系工会要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切实保证合同的履约兑现2)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要组织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职代会的有关决议事项、集体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还要积极主动地争取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提高此外工会还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使职工知厂情议厂政,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3)建立完善职工利益保障体系,努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企业要想协调好劳动关系,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等职工利益保障体系对离退休、患病、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公司要予以帮助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既要靠工会自身,也要靠工会外部的环境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为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有敢为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为有力的手段。
篇二:论文《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作用分析《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作用分析 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工会的职权体系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的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我国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可以概括为 3 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商契约权、参与共决权、干预纠正权,作用 5 个方面即权益认定、利益诉求、利益实现、强势地位、执法监督工会的这一职权体系是一个整体,但这些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关于签约权、监督权和起诉权的规定均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工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作用及其实现条件及工会权利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工会;工会权利;工会作用;用人单位 引言:XX 年 1 月 1 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生效在劳动法的框架之下,工会的权利和作用被明确和突出了出来,工会在发挥自己的职能的时候有了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当中, “工会”二字被提及了二十一次,由此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重视可见一斑在现实生活当中,随让工会的权利使用和作用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工会权利使用和作用发挥的机制,不仅是工会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找到了法律依据,也使工人的维权问题在工会的支持会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本文针对工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作用及其在实现工会权利规定中的存在的问题作如下分析:1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的性质特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有四个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工会这种间接代表性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的三项与工会相关的法条之中2 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工会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总则中突出体现了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三项基本权利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等的协商契约权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由于规章制度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必须依据规章制度办事,每个员工也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因此,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是否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赋予工会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中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职权,不仅有利于保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使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且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赋予工会以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协商权同样也具有以上意义二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国家法律、经济形势和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是发展变化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实施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个人要求修改往往收效甚微,工会作为一个职工的群众性组织和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制定者,提出修改要求是非常合适的,效果也会较好三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通过对法律政策的参与介入实现的干预纠正权 《劳动合同法》第 5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所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健全“三方机制” 这个“三方” ,指的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这个“三方机制”中,工会不但有权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而且有权与政府进行协商,以保证三方有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3《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权利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工会的签约权受到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一规定隐含的对工会签约权的限制是不必要的一方面,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限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签订没有任何必要因为行业性的劳动者权益侵害不会限定在某个“县级以下”区域内例如,山西的“黑砖窑事件”就遍布运城、晋城、临汾等地区,而每个地区又分为若干个“县级以下”区域,如果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限定在“县级以下”的区域内,那么,有可能同一地区有些“县级以下”区域签了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有些“县级以下”区域则没有签订这种合同,势必造成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劳动者不同的维权境况,也会增加签约成本另一方面,立法者企图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限定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不必要的。
立法者认识到了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者维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忽视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包括知识密集型行业也需要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客观需要如果立法者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限定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不仅没有任何必要,还无异于“作茧自缚” 工会的监督权有待加强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订立后,由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但是,没有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由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实践中势必影响集体合同的生效事实上,这是工会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将集体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同时也是工会行使监督权的机会应该进一步明确工会的起诉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谁拥有诉权规定不明用人单位违反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时,谁拥有诉权,是产业工会还是该用人单位的工会?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二是工会诉权的实现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目前在我国,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不清,劳动法没有自己的诉讼法,这妨碍了劳动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
4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权利规定存在的问题建议第一,赋予工会强大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