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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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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黄今言先秦、秦汉史2007.4史学集刊2007年第2期本文档转载自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摘要:西汉初期的赋税制度,过去有不少疑点现从张家山汉简得知:当时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征收办法是既“按顷计征”,又与“人户”有关田租与刍稾税的比例是12.7:1;而末业税的税目繁多,有各种工矿税和市税、关税等税率较高,有的达20%以上,反映了官府对工商末业的重税政策;汉初的赋目基本上沿袭了秦制敛赋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户征收的“户赋”,非口算之外的独立赋目户赋”与“赀赋”,二者不当混同关键词:张家山汉简/汉初/田税/末业税/赋敛赋税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古代社会中,赋税征课的苛重或轻薄,对国计民生、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有很大影响,故向来为史学界所关注七、八十年代,我对秦汉时期的赋税徭役曾做过总体考察,并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集结成册,于1988年付梓出版[1]那时,深感汉初①有关赋税的资料简缺,有些问题难于深论2001年张家山汉简[2]刊布后,不胜欣喜,发现在赋税方面有许多文献记载所未有的新资料,可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这方面,有论者已发表了些成果,②但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这里拟就汉初的田税、末业税及赋敛征课中的一些问题谈些基本看法,有望同仁赐教一“田税”与田制密切相关西汉初期实行“授田制”,如汉高帝五年五月曾有诏,对“罢兵归家”的复员军人赐爵、免役和“法以有功劳行田宅”[3](高帝纪)的规定随之,吕后颁布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又有对不同爵位与无爵位者,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规定据《户律》,当时“授田”的数量,依次为:“关内侯95顷,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5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1顷,司寇、隐官各50亩”等;并对不同人群依次授予了不同量的“宅”地[2]由此表明,西汉初期实行了“授田制”,已无可疑但在汉初的授田制中和战国、秦时一样,官府只有“授田”的规定,未有“还田”的律文由于“受田”人对官府授给的田可长期使用、占有,这就使国有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土地所以,当时拥有高爵位的人,因受田数量很多成为军功地主;同时也使大批无爵者,由于受到了部分田而成为自耕农依照汉制,土地占有或拥有者,通常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税。

据考,汉初的田税,主要包括田租、刍、稾诸项下面,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结合文献记载,就当时田税的征课办法和数量问题分别做些论列 (一)田租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4](六国年表)便是秦国正式征收田租的开始据云梦秦简,[5]秦时田租征收的办法,通常是以一户有田“一顷”的标准,按“人户”征收田租主要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那些有田一顷以上的人,固然按顷亩纳租,而没有“授足”一顷田的农户,似乎也要交纳“顷田”即百亩的田租 汉初征收田租是否和秦代一样,文献记录不明如今,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的信息 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又《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復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雞*[侖+刂]中五部,部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 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卿以上”的“卿”,未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二十等爵的爵名疑这个“卿”为商鞅变法时遗留下来的老爵名这里的“卿以上”爵位者,大概是指左庶长至右庶长爵位以上的人。

因汉高祖五年“复故爵田宅”,[3](高帝纪)在这个过程中,汉初将秦代那些有“故爵”、“田宅”的人恢复、保留,于是对其也就不再重新“授田”所以,这些有“故爵”、有“自田”的人,可以免交田租和不出顷田刍稾,享有免租特权《行书律》中的所谓“郵”是指交通线上传递信息的机构名称,如“郵传”、“郵亭”、“郵驿”等而“郵人”,顾名思义,即专门从事传递信息的人当时蜀、巴、汉(?)中、下辨、故道等五郵的郵人,“勿令出租、刍稾,”也是一种优惠政策除了有“卿以上”爵位者及“郵人”,法律规定其“不租”外,其余“受田”者,一般皆得依法交纳多少不等的田租官府征收田租的办法,乃根据管理部门已编造好了的籍簿,如《户律》中说的“田租簿”等,按照“授田”的多少“以顷计征”这和秦代的田租征收大同小异,但和西汉中期以后按“田亩、产量、依率”计征,乃有不同[1](p81-86) 田租的轻重,取决于田租率据《汉书·食货志》:战国时的田租,行“十一之税”秦代的田租率,据云梦秦简《效律》规定:“度禾、刍、稾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一]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5]意思是田租如果没有交足什一之税,必须按规定重新交足。

若达到了什一之税,未经效验,而“先索以禀人”,则以其未交足规定的数字论处假设我们对这条简文理解无误,则这是秦代田租率为“什一之税”的直接证据 汉初的田租率曾有波动史称:汉兴,“民无盖藏……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3](食货志)但后因“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行“什一之税”而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以后,又恢复“什五税一”所谓“减田租,复什五税一”[3](惠帝纪)史实表明,汉初的田租率,总体上较秦代为轻不仅多数时间实行“什五税一”,而且时有免除“二岁”、“三岁”田租的规定显然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重农”政策有很大关系 (二)刍、稾 刍与稾有别刍”即牧草,“稾”即禾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稾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秦代刍、稾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在云梦秦简中有记录如据《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黍+鱼]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殴(也)禾、刍、稾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入禾稼,刍、稾,辄为*[广+会]籍,上内史。

刍、稾各万石一积,成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广+会],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殴(也)[广+会]才(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 从这些简文得知:秦代的刍、稾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三石,稾二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然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租谷及刍、稾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廷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汉初的刍、稾税,文献记载不多唯见《汉书·萧何传》说:“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弃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这里只谈了“稾”,未言及“刍”,更没有提到刍、稾税的征收办法等此时的刍、稾税是否继承了秦制,如何征收,过去一直不明现在张家山汉简在这方面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如据《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

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又前引《户律》还有“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出顷刍、稾”的规定从这些律条来看,汉初刍稾税的征收情况和秦代相比,既有沿袭,又有发展既有渊源关系,但又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不同这就是说,秦代和汉初的刍、稾税,均“以顷计征”;且征课量均有“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但是也有不同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汉初征收刍税时注意了土质好坏如“顷入刍三石”,而“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秦制却无这一规定2)汉初注意了交纳刍、稾的新、旧征收刍时要求“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而秦代乃干叶、乱草凡够一束刍以上的均可交纳3)汉初有以钱折纳实物的政策即征收的刍、稾税,在“足其县用”之后,多俞的刍、稾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统一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进行折纳如果折纳中刍稾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则按平价处理但秦代未见有这一规定4)汉初的刍、稾税,出现了按田、按户征收的情况当时除主要采取按田“以顷计征”外,对“卿”级爵位以下者也有按“户出刍一石”的规定。

按户收刍,在“足其县用”的情况下,“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多余的刍税也可折钱交纳这种情况,在秦代的材料中也未曾有过反映5)汉初对“卿以上”的高爵户“自田户田”,不仅不出田租,也不出刍稾,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一点秦代也未有具文规定[6] 需要指出者,汉初这种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对文、景以后的税制有很大影响可以说,文、景之时以钱折纳实物,以及区分“田刍”与“户刍”之制等,均是沿袭了汉初的制度这从江陵凤凰山汉简可以得到说明,这一方面时贤已有论述,[7]于此不赘要之,两汉初期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诸项就其征课办法而言,当时采取“按顷计征”,但又与“人户”有关田租、刍、稾的征收量,各有不同汉初的田租率,虽然有过变动,然多数时间乃行“什五税一”当时的农户若有田一顷,亩产一石,获谷百石按“什五税一”计算,租谷约7石汉初粮价较高,今就低不就高,若谷价一石百钱,则7石田租,折成货币700钱刍、稾税乃为固定税率,“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按当时价格,刍一石十五钱,稾一石五钱刍与稾的比例为三比一有田一顷的刍稾税,若折纳成货币,便交刍四十五钱,稾十钱刍、稾合计五十五钱这样,田租与附加税刍、稾的比例是12.7:1。

史实表明,就田税征课的总量而言,汉初比秦代为轻乃可确认二“末业税”是对工商末业经营者征课的税收西汉建国后,“百业萧条”,社会经济凋敝在工商政策上,尽管刘邦有过短暂的“抑末”举措,但到惠帝、高后时,以“天下初定”为由,“弛商贾之律”,[4](平淮书)工商政策逐渐放宽当时不仅在纺织、酿酒、漆器、铜器、舟车等手工业部门有所恢复与发展,而且对“山泽”矿产资源,由于继续实行“包商制”,涌现出了不少冶铁家、煮盐家、矿业主以及囤积商、贩运商、贳贷商等就是商品市场,也日渐得到初步的复兴那么,汉初在这些工商领域有哪些税目,税率是多少?过去迷惑不解1985年笔者在对秦汉末业税进行探讨时,[8]深感汉初资料短缺,有些问题难于展开论述现在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提供了许多新的例证这里将当时的主要税项和税率呈述如下:1.工矿税 战国以降,由于山泽矿产资源实行“包商”政策,即由民间私营,官收其税,故在秦时就有工矿税的征收,如《盐铁论·非鞅篇》说:“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汉初的山泽矿产税问题,《史记》、《汉书》没有交代然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金布律》中乃有具体规定: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

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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