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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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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研究   摘要:本文基于历史的视角,对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的主体以及决策的模式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归纳出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的若干特点:以政府为主导进行决策,注重以立法的形式开展重大决策,注重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英国,教育决策,模式,特点  英国教育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其业已形成的教育制度及其在教育领域中进行的诸多改革和实践也一直为很多国家所关注本文以英国教育发展过程中若干重要的史实为依据,着重对宏观教育决策的模式与特点进行了论述和分析,以期从中吸取对我国宏观教育决策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的经验  一、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的主体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实际上并没有管理国家教育事业的中央机构,教育的发展主要是依靠私人、民间社团,特别是宗教的力量,因此也根本谈不上宏观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决策问题从19世纪初以后,随着英国政府对教育补助、干预以至领导与管理的日趋深入,国家在教育规划、政策制定上的问题也随之越发引人注目经过一个多世纪的调整和完善,今天的英国形成了以议会、内阁、枢密院和教育与技能部为主体的宏观教育决策机构  1.议会  创建于13世纪的英国议会由国王、上院(贵族院)、下院(平民院)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在英国的法律传统中,法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法,由习惯及法院判例所形成的法律;一种是制定法,由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当这两种法律的内容相冲突的时候,制定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由此可知,议会拥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它既有权制定、修改及废止法律,也有权修改或废止普通法,并可否决法院的判决议会在宏观教育决策的作用,用英国教育专家邓特的话来说就是:“当人们考察管理和领导的等级时,必须牢记这一切:最终的管理权归于作为全体选民代表的议会,议会制定有关教育的法令,并采取各种方法保证人们遵守法令  2.内阁与枢密院  内阁是英国中央行政系统的核心组织,通常由重要部门的领导者或大臣组成内阁在宏观教育决策中的职能体现在:向议会提交教育法案,向议会提出包括教育经费在内的国家预算,制定或核定重要的国家教育政策,以及监督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的运作特别是作为内阁之首的首相对宏观教育决策的影响作用更为显著首相可以将其政治立场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指向,同时也可以对教育政策问题做出最后的决定(即他可以否定教育大臣提交的政策议案,也可以在其他内阁成员或议员反对的情况下坚决支持教育政策议案)内阁虽然是英国政府的枢纽,但英国内阁却是于法无据的组织,内阁所做的决定形式上还要经过枢密院的通过。

枢密院的构成人员约有二百多人,包括有内阁成员、大主教、上诉法院的法官、英国的驻外大使、议会下院的议长、海外代表以及在文艺科学上有成就的人时至今日,枢密院实际上只是徒有虚名,在教育决策上只供内阁以其名义发布重要的教育命令而已  3.教育与技能部  教育与技能部负责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定教育制度、独立学校以及整个大不列颠的大学和民用科学教育与技能部的最高领导层是教育与技能国务大臣(以下简称“教育大臣”)及其领导下的三位部长和三位常务政务次长教育大臣是英国教育制度的政治首脑,他既是议会议员,也是国王的高级大臣,同时也是内阁成员教育大臣的首要职责是将法律的授权转变为实际的政策和行动教育与技能部是教育大臣有关国家教育政策建议的主要来源,也是他执行政策的主要部门教育大臣在教育决策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某个他所关心或有重大影响的教育问题制定政策;二是责令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所属的咨询委员会或委任外部委员会就教育政策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研究报告来阐明有关的立场、观点及准备采取的措施;三是领导教育政策的整个制定过程  二、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的模式  教育立法是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的一个主要方式,英国的宏观教育决策集中体现在制定教育法律的过程之中。

历史上,英国很多重大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进行的而教育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教育立法的过程包括建立调查委员会、发表政策咨询报告、形成法案、提交议会审议、国王批准等若干程序  1.建立专门委员会  各类专门的调查及咨询委员会在英国政府教育决策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委员会有两类:一类是隶属于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委员会,如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学校课程与考试委员会、全国师资培训与提供委员会,等等;另一类是由内阁、枢密院及中央教育行政机构设立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如1946年的科学人力委员会、1961年的高等教育调查委员会、1965年的公学委员会,等等  各类委员会的设立均有其明确的职责对于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来说,《1944年教育法》授权“就他们认为合适的或政府要求他们研究的任何教育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而对于各专门委员会,在成立伊始政府也都明确其职责例如1945年教育部长委派尤斯塔斯珀西勋爵(Lord Eustace Percy)领导的“高等技术教育特别委员会”,其职责是“在考虑工业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英格兰和威尔士发展高等技术教育的需求以及大学和技术学院在这一领域各自应作出的贡献,并就在这一领域维持大学与技术学院之间的适当合作途径,提出建议及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人员组成上,委员会一般都体现了权威性、广泛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主席、委员及秘书均由教育部长任命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分别由21人和18人组成这些成员都是公立教育机构的资深人士或教育界以外对教育有认识的人士,按照惯例成员包括中小学、继续教育、公学、教师协会、工商业界、科学界和宗教界的代表田各专门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任命,主席往往都是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如诺伍德爵士(Sir Cyril Norwood)、珀西勋爵、巴洛爵士(Sir Alan Barlow)、迪林爵士(Sir Ron Dearing)等都曾担任过各种委员会的主席  2.发表研究报告  委员会接受任务后,为撰写出有质量的研究报告,通常要进行访问、会议、调查、取证、分析和研究等一系列的工作例如,迪林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包括:向有关组织和个人发放了2000份问卷,并委托以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巴奈特(Ronald Barnett)教授为首的研究组对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在伦敦和爱丁堡分别邀请了29个和8个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1996年10月至1997年2月间,在莱斯特、埃克塞特、曼彻斯特、伦敦、贝尔法斯特、爱丁堡等6个城市举行了由高等教育机构学者、行政人员、学生代表、雇主代表、培训与企业委员会代表以及政府部门代表参与的咨询会议;在北部与中部伦敦、利兹、切尔腾纳姆与格洛斯特、斯特灵等地区性培训与企业委员会的支持下召开了6次中小型企业研讨会;派遣委员会成员到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访问,等等。

  调查研究的最终形式是向委任部门提交研究报告尽管报告的体例和内容各异,但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特别重要的:一是提出解决某一问题的原则如著名的《罗宾斯报告》为扩大高等教育规模而提出,“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该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二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与对策如《迪林报告》围绕高等教育的目的与目标、学生与学习、资格与标准、地方的责任、政府的管理、信息通讯技术等各个方面提出93条建议《罗宾斯报告》提出的建议更是多达178条  3.发布政策咨询报告  绿皮书和白皮书是英国政府施政报告的两种主要形式,是政府在吸收调查委员会建议基础上提出改革设想和政策意向的重要载体,同时也为公众、利益团体提供机会据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绿皮书是由政府发表的政策咨询文件,其中往往包括几种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政策选项在广泛进行辩论和咨询以后,政府通常将在白皮书中提出更确切的建议白皮书是由政府部门发布的包含有详细立法建议的文件,同时也是政府以法案的形式向议会提出其政策建议的最后一个阶段当一个白皮书发表后,教育大臣作为提出立法动议的政府部门的代表,通常要在议会就该政策建议进行陈述  英国在各项重大教育立法过程中都伴随着政府发表的包括绿皮书和白皮书在内的诸多政策文件。

例如,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出台过程中,1976年教育与科学部出版的黄皮书《英格兰的学校教育:问题与倡议》、1977年皇家督学团(HMI)发表的教育红皮书、1977年教育与科学部发表的绿皮书《学校中的教育:一份咨询文件》、1985年教育与科学部发表的白皮书《把学校办得更好》等都对该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形成法案  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在发表政策咨询报告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便可以提出设立新法并用以在议会开展辩论的提案,即法案教育部长及公务员负责制定法案的具体文本,一般部长确定法案的整体构架,而公务员编订详细内容起草法案并不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部长和公务员会参考广泛的非官方咨询意见以确保实际运作中的贯彻实施教育部还会根据法案所涉及的主题咨询不同的人士和组织,通常包括专家、地方教育当局、教师工会、议员及其他政府部门等法案完成后会尽快地以立法草案的形式发表,从而为开展公共审查与讨论提供充足的时间法案草案在教育大臣同意并经公开咨询后,便可送交议会,准备在议会上院或下院提出(一般为下院),并在两院分别进行大体相同的通过程序  5.议会审查  教育法案在议会的审查是整个宏观教育决策过程中程序最复杂、矛盾冲突最集中的部分。

例如,英国议会对《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审议花了320多个小时,其中有很多时间花在两院激烈的辩论上议会审查过程包括在下院展开的一读、二读、委员会阶段、报告阶段、三读以及其后的上院阶段等几个不同的阶段  一读只是个程序上的仪式,一旦在下院提出,法案便可印制、散发,并准备进入二读二读是对法案所包含的原则和范围进行一般的、广泛的辩论辩论通常持续一天,教育大臣及其反对党同僚最先和最后发言,其余时间由后座议员发言如争论激烈,则辩论终结即进行表决由于政府是由在下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因此政府法案在二读中几乎都能通过二读后,议会将特别任命18名议员组成常设委员会,由其负责对法案进行详细的逐条审议委员会成员均可提出条款修正案,委员会主席则有权选择进行辩论的条款修正案,以加快讨论在报告阶段议员参与对委员会修改后法案的详细审议同时,所有下院议员均有机会就法案修改意见和条款进行发言和表决而委员会业已否决的修改意见一般不再讨论议会下院在三读中将再次审议最后版本的法案由于法案主要的修改工作已在报告阶段完成,因此三读通常非常简略如果还需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法案必须送还常设委员会,由其进一步地协商  法案在议会下院三读后将被呈送到上院,再次经过与上述阶段相同的审议程序。

法案在上院不是形式上的审议,而是可能会有进一步的修改如果法案在上院未经修改而通过,便可以直接呈送给国王;如有修改,则退回下院,由下院对上院的每一处修改进行辩论对于上院的修正案,下院可以接受,也可以再行修改、另行拟定或拒绝在后三种情况下,法案将被送回上院并附具原因;此时,上院一般会尊重下院的意见而予同意如上院坚持己见,则法案将在两院间讨论,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两院仍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法案就被否决,但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6.国王批准  法案通过在议会的所有审议阶段后将呈请国王批准国王的批准将通过议会两院的发言人宣布,并记录在议会官方的议事录(Hansard)中最后,法案经过国王的签署和批准正式成为法律  三、英国宏观教育决策的若干特点  (一)以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为主导进行决策  尽管英国在教育行政体制上属于地方分权的国家,但在英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不断加深尤其是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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