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T\BOT\自建3种建设模式的分析汇报污水处理厂目前存在3种建设模式,分别为BOT、BT、自行贷款自行建设3种建设模式的优缺点如下:(一)、BOT模式1、 BOT定义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涉及的方面多,结构复杂实践中,在BOT基础上演变和创新出多种衍生方式,如TOT(移交-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ROT(修复-运营-移交)、BLT(建设-租赁-移交)、BT(建设-移交)等,都是对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过程的变化,都仍然具有政府特许经营和项目融资的特征,可以统称为类BOT。
2、 BOT形式的优点(1)可利用企业投资,减少或省去了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2)政府对项目的支付不再是一次性财政投入,而是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用污水费(以及财政预算)分期支付给投资者3)由于企业的介入,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较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4)引进专业队伍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可促进日后接管污水处理厂的技术管理水平3、 BOT形式的缺点(1)BOT项目由于投资企业介入后需要有一定的利润回报而使项目的总成本增加, 当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企业盲目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加大居民和政府的负担虽然政府没有投入资金在污水厂的建设,但污水厂运营后,政府每年要背负数额巨大的财政负担,整个运营期内累计财政补贴很大2)在BOT运作模式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并且风险较大A、在项目运作的前期阶段存在着投资企业选择的风险一些不具备资金和技术实力的环保企业,为在建设期为获得巨额收入,不顾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状况,把设施的运营风险全部留给项目本身,实际上是留给了政府更有甚者,恶性竞争的公司为争取到项目,以此作为集资、圈钱的由头,甚至连投资成本如何测算都不知道,就与政府谈运行价格,使政府面临如何解决由此带来的复杂的后续问题的风险。
B、在项目运作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融资风险:BOT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般投资方都需要融资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均持限制性态度,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现在对企业贷款审查非常严格但目前很多企业都是先签BOT协议再想办法融资这无疑加大了投资方和政府双方的风险完工风险:指BOT协议签订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污水厂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在建设期间无法按时完工的风险,主要原因包括建设超期、费用超支、项目未达到生产能力等金融风险:指货币变数对项目产生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为:a.利率的变化风险;b.汇率的变化风险;c.通货膨胀风险C、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的风险 水量风险:在运营的过程中倘若实际进水量小于设计规模,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可能延长,甚至亏损价格风险:各种运行成本因素发生价格上的变化,如电力成本、人员工资福利等与最初的不一致,或者收费政策发生变化,都将使投资方的投资回报遇到风险超标风险:由于缺乏大型项目运行经验或进厂污水水质超过设计指标(例如COD或TP或TN超过设计值30%以上,BOD/COD<0.3或BOD5<50 mg/L使碳源不足等)使实际运行成本、处理效果等达不到预期目标,造成对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扯皮风险:污水厂运营期间,运营方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市政管理处、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等)在涉及双方利益时(如排污管网或入水水质是否正常等)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扯皮现象污水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正常运营必须广泛的依靠政府(如排污费的收取),但由于投资方运营时间长,难免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为了各自的利益产生纠纷和扯皮的现象D、项目在移交时(也就是BOT中T—transfer)的风险我国目前还几乎没有采用B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移交(除了合作失败,政府无奈提前接手)污水厂在移交中的风险,存在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显现,但可以肯定移交的过程并不会顺利移交纠纷:政府在污水厂BOT合同的拟订中,关于移交环节没有任何经验或教训可以借鉴,这样协议中关于移交的规定难免会有缺漏;同时,污水处理厂在经过漫长的20年(或25年)后,投资者内部和政府的主管领导肯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初参与签定BOT协议的当事人不会参与该项目的移交这样,在项目移交时政府和投资者很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政府在接收污水厂时可能会面对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或者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投资者拒绝移交另一种情况,由于投资者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从自身利益角度,已没有必要再做投入(设备的维护和大修)了,只要在政府手中再拿几年的处理费就可以了,移交时污水厂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处理能力。
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但却很难避免提前移交的可能投资者在运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投资已经收回,并取得了一定的回报,由于某些原因(设备陈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维护或更新或其他突变情况),就很有可能提前移交政府此时将被迫提前接收(污水是不停的,是必须要处理的)4、针对上述风险,与BOT投资企业谈判的重要边界条件如下:(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是双方谈判的焦点问题,过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将严重损害政府和公众的利益,而过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将导致项目无法获得合理回报,无法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和项目设施的正常维护,进而导致无法提供达标的污水处理服务,同样损害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虽然是选择投资人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选择通常要考虑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率可以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进行确定投资收益率通常是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若干个点2)项目的基本水量基本水量(保底水量)是进行财务测算最核心的要素,也是直接关系到项目正常运营、投资人能否获得收益的关键目前污水处理行业的BOT合同,一般均签订基本水量条款:如政府保证污水处理厂日均进水量不低于某个数值,如不足时按照基本水量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确定基本水量应考虑实际管网现状和给水用户情况,在此基础上考虑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基本水量,并以此作为项目经济评价依据基本水量设置过低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方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本水量设置过高可能导致政府方支付更多的未处理污水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3)超进水量适用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所谓超进水量,即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的超过基本水量以上的进厂污水的数量(如该项目不设定基本水量的,则进水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的部分视为超进水量)对于投资人而言,超过约定基本水量的超进水量,处理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其额外支出的电费、化学药剂费用等变动成本较低,而固定成本无需另行增加,因此按照该种计算方式,投资人仍可获得收益4)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特许经营期长达20年,在此期间各项产品的成本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应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按照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以保证项目的经济性该调整机制对于未来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为重要,因此系协议的核心条款为了保证价格调整机制的可操作性,原则上采取调价公式的方式对价格进行调整,一般根据污水处理的各个成本因素变动情况进行确定,根据公式所涉及的电费、人工成本、税费、化学药剂费、其他成本项目等因素,确定各成本项目的比重后,按照事先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5)对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限制为了避免项目公司股东在获取项目后通过转让项目公司的方式变相转让项目,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均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条款:A、从审核方面限制:未经政府同意,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B、从年限方面限制:自项目商业运营日起一定年限之内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公司股权C、从股权受让人资质方面限制:如建设经验、注册资本金的标准限制鉴于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完成很大程度取决于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财务实力,能否提供较好的财务方案,融资计划等,建议协议中对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以限制6)特许经营期协议提前终止的补偿方案设计特许经营协议必须考虑到长达2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协议提前终止,按照行业惯例,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政府均应对项目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一般情况下,现行的BOT协议中,特许经营期协议提前终止的补偿方案有下列几种:A、合理补偿制,即协议中不约定明确的补偿方式,仅仅约定合理补偿的原则B、以账面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补偿,协议提前终止,则按照账面净资产补偿,如项目公司违约,则按照低于100%的比例补偿,如政府违约,则按超过100%的比例补偿等,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另行调整。
C、按照项目公司净利润补偿:如某些BOT协议提出,如政府违约,除赔偿账面净资产外,还需计算项目公司在十年或截至特许经营期满的净利润的现值作为补偿D、按照固定的折现率补偿:如某些BOT协议提出,如政府违约,除赔偿账面净资产外,还需赔偿项目公司在若干年限的收益,收益按照项目净资产乘以固定的折现率计算,如乘以15%等E、按照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进行公司价值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回购法:即公司价值的评估并不依据账面净资产,而是依据现金流量法,评估要将未来的现金流作为依据为了增加协议的可操作性,应约定具体的提前终止补偿方式,站在保护政府方面利益,并充分考虑投资人的角度,建议采用按照移交项目设施的账面净值进行终止补偿,并充分考虑到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距离项目设施移交时间的长短,确定补偿的公式7)协议的保障为确保协议双方严格履行义务,特许经营协议会设定若干种类的保证金,主要有下列四种:A、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用以保障建设期项目公司能按时按量完成建设任务;B、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用以保障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可以依法运营,鉴于政府付费晚于项目运营,建议每月预留部分应支付的运营费作为运营保证金;C、运营期支付保证金用以保障运营期政府能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D、移交保证金:用以保障项目公司移交给政府是一个完好可以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
二)、BT模式1、 BT定义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回购方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2、模式的主要优点:(1)解决了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