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质询和询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提出了“询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提出了“质询”的有关规定;《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均是关于“询问和质询”的有关规定在日常工作和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是将质询等同于询问其实,询问和质询是有很大区别的,是人大常委会两种不同的监督方法 一、相同点 询问和质询都是人大代表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的集体行为;都是在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不能提出询问和质询 二、不同点 1、性质不同质询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种活动询问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弄清议案、报告中的某种疑问而提出问题,由有关部门派人答复,带有解释性质,随问随答,以便更好地审议议案和报告 2、目的不同质询的目的,是在于获知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情况或者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询问的目的,是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弄清楚事实真相,以便于审议和表决 3、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
质询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必须有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或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询问不需要特定的联名人数,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个人就可以提出 4、提出的权限不同询问的范围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报告,不属于正在审议的议案、报告,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围更广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 5、提出的方式不同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必须书面提出,需要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三者缺不可,否则质询案就不能成立 6、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有关机构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有关机构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而询问是随问随答,问答,没有严格的提出人、程序和答复人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