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第三章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 • 二、罗马法学 •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 四、西方近代法学 • 五、西方现代法学一、古希腊• 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 ,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 ,没有独立的法学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 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 法律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希腊人把国家视为一个伦理的、具有共同精神本质的社会 ,其机构的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 其成员能享有那种精神本质,并使整个社会凝聚在一种共 同的心灵本质之中• 这种本质对希腊人来说,不是纯粹的抽象,而是具体地凝 聚和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体现政体及其精神要求,法律 就是国家的凝聚力,它凝聚和团结了社会二、罗马法学 •(一) 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1.尽管罗马人在文学、艺术、哲学等方面不及希腊人,但 罗马人的专长是以帝国统治万民,以法为和平的王冠 2.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法律耶林) 3.马克思: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 产完善的法 4.马克思: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 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 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 1.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其产生始于公 元前3世纪 • 2.罗马法学的发展时期指公元前2世纪 到公元前1世纪涌现出了不少有名的法 学家,后世称他们为古法学家• 3.罗马法学的昌盛时期 • 公元1世纪到3世纪,罗马法学进入了昌盛时期奥 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 • 公元1世纪形成了两大学派——萨宾派[帝制派]和 普罗库斯派[共和派] •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 安,莫蒂斯蒂鲁斯,他们协助皇帝立法、解答法律 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 做出了杰出贡献• 盖尤斯(Gaius,130—180) • 保罗(Paulus,?—222) • 乌尔比安(Ulpianus,166—228) • 帕比尼安(Papinionus,150—212) • 莫蒂斯蒂鲁斯(Modestinus,?—224) 盖尤斯 帕比尼安• 4.罗马法学的衰落时期 • 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全面的政治经济危 机,这是导致罗马法学衰落的主要原因 • 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 国皇帝瓦伦提安三世(帝国分裂是公元395年)联合颁 布“引证法”。
• 明确宣布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 大法学家”的称号从此建立;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 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 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 为准• 5.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 •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任命了一个由法学家 和法官组成的法典编篡委员会,先后经过六年的努力,于 533-534年先后颁布: • 《查士丁尼法典》[历届皇帝敕令汇编] • 《学说汇纂》[收集了四十名罗马历史上著名法学家著作 的片断,汇编为50卷] • 《法学阶梯》[又译《法学总论》,法学教科书,有法律 效力]; • 565年,法学家将查士丁尼在法典编完后发布的168条敕令 汇编成集,称《查士丁尼新律》 • 统称“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 •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和《法学阶梯》对对近代民法典和 民法学的影响是直接而深刻的,它在内容和体例上为大陆 法系的德国派和法国派树立了范例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 中世纪法学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 学之中 • 注释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即是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复兴, 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相并列。
• 注释法学从方法论上标志着世俗法学的新生,使法学摆 脱了神学的控制而成为独立的学科,注释法学、世俗法 学的发展,导致中世纪与教会法学对立的二元法学局面 的出现• (二)注释法学 • 注释法学分前期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又称评论 法学)二者在研究的着眼点与研究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区 别: • 【前期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是为了恢复罗马法的本 来面目,采用的是机械注释的方法; • 【后期注释法学派】着眼于现在,是为了将历史与现实结 合起来,以解决现实问题并发展罗马法传统,采用的是评 论的研究方法• 【前期注释法学派杰出法学家】 • 从11世纪末到13世纪前半叶,作为注释法学第一阶段的前 期注释法学派在其存在的150余年间,经过五代人的辛勤 耕耘,涌现了一大批有名望的法学家,其中,伊尔纳留斯 (Irnerius,约1055—1130)、阿佐(Azo Portius,约 1150—1230)、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 是主要代表• 【后期注释法学派杰出法学家】 • 从13世纪下半叶到14世纪末、15世纪初,作为注释法学 第二阶段的评论法学派也经历了150余年的发展,其代 表人物是阿尔伯特鲁斯(Albertus Gandinus,?— 1310)、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 1357)、巴尔都斯(Baldus de Ubaldis,1327—1400 )。
• (三)教会法学 • 教会法学作为研究教会法的一门学问,是在教权与 王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 • 格拉提安于1140年完成的《教会法矛盾调和集》是 第一本系统整理教会法并解决其中差异和矛盾的著 作,这是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 • 教会法学家大多精通罗马法,甚至也是罗马法学家 在方法论上,教会法学家也主要使用的是注释方 法 • (四)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 教父学的代表是圣奥古斯丁 • 托马斯·阿奎那则是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把法 律分成四类: • 永恒法即上帝的理性,是神圣的智慧的永恒计划 ; • 自然法是神圣的理性在造物中的反映,是人作为理性 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 • 神法指神的启示,即圣经,是上帝恩赐的一份礼物, 而不是天生的理性的发现 ; • 人法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 责管理社会的人作出和公布的 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 跨国界的统一学派,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 一是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的形成阶段,其特点在于 思想家们虽强调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却又并未能完全脱 离神学痕迹,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 的《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利维坦》是这个阶段的代表作;• 二是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的完备阶段,其特点在于 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个人权利,并进行相应的政治法律 制度构架的设计: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的《政府论》、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的《论法的精神》、卢梭(J.J. Rousseau,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是其代表 作;• 三是应用阶段,19世纪以前都属于应用阶段,人们一方 面将自然法学说应用于实际的政治斗争,另一方面根据 自然法理论创立各部门法学。
[法国民法典;普鲁士的立 法] • 西方17、18世纪是古典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古 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 法与社会契约论 • (二)哲理法学派 • 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 来研究法律问题 • 其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 代表作有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三)历史法学派 • 历史法学派法学家们使用的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反 对抽象推理 • 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但历史法学的主要观念则 是由其学生萨维尼(Fr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提出来的• 他们主张: • 第一、应当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古典自然法学的 理性主义立法观点在德国行不通,只是一种幻想; • 第二、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而自 发地形成的,它不能人为地通过立法来建立,因为人为 的法律必然失真而丧失民族精神因此,法律的主要表 现形式是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成文法• (四)功利主义法学 •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部分地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苏格 兰哲学家大卫·休谟,其杰出代表则是杰里米·边沁和约 翰·斯图尔特·密尔。
• 边沁认为苦与乐才是决定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的根本原则,衡量人类行为之善或恶的标准也应当是行 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政府的职责正在于 通过避苦求乐以增进社会的幸福,立法者要保证社会的 幸福,就必须达到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口粮) 、富裕、平等和安全 • 密尔对边沁的学说进行了改造• (五)分析实证法学 • 分析实证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并列,被称为 西方十九世纪三大法学 • 其主要代表是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 1832年他出版《法理学的范围》一书,详细论证了分析 实证法学的基本主张• 第一,在研究范围上,奥斯丁将其分析法学的任务确定 为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 分析和说明,也即他所谓的“一般法理学”; • 第二,在法的概念上,奥斯丁提出了主权、命令和制裁 三要素说,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实在法 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强制性;• 第三,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奥斯丁认为二者没 有内在的必然联系,道德上的好与坏是没有确定的标准 的,因此应该把道德因素从法律研究中剔除出去; •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不以任何 先验的假设和推论作为前提,只注重实证分析,它标志 着西方法学从传统的形而上学转向专门的法律思维。
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 • 随着自然法学在20世纪初的复兴,西方出现了一些关注 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的法理学推动自然法学复兴的主 要学者有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G.D.Vecchio,1876— 1910)、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R.Stammler,1856— 1938)等,以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Fuller,1902— 1978)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和 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人为代表• (二)新分析法学 • 自然法学的复兴给分析实证法学带来了强有力的挑战, 分析实证法学发展为新分析法学 • 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的纯粹法学将分 析实证的立场和方法贯彻到底 • 哈特(H.L.A.Hart,1907—1993)的新分析法学与凯尔 森有所不同他法律称作规则体系,并区分为主要规则 和次要规则前者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后者是“关于 规则的规则• (三)社会学法学 • 社会学法学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 果的考察之上,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 就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而言,社会学法学主张在法律与社 会的关系中理解法律的一贯立场至少可以追溯到近代哲学 家休谟,而孟德斯鸠、孔德、斯宾塞等人则起到了重要的 推进作用。
•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4—1964)既对实用主义法学抱有一定的同情,又接受 了自然法学的某些思想,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与庞德同时代的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1870— 1938)、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等人赞 同庞德的观点,同时还强调法律满足社会需要的模式是 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保护来实现的卡尔·卢埃林( Karl.N.Llewellyn,1893—1962),杰罗姆·弗兰克( Jerome.N. Frank,1889—1957)同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