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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平安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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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平安技术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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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平安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maintenanceandsafetyofcityandtownwaterworksCJJ58-94主编单位: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得通知建标199443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得要求,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主编得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8-94,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 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7月7日目次1总则4.8清水池7供水设备维护2水质监测4.9厂级调度7.1一般规定2.1原水5供水设备运行7.2水泵2.2净化水5.1水泵7.3电动机2.3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5.2电动机7.4变压器2.4检验方式5.3变压器7.5配电装置2.5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式5.4配电装置7.6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3制水生产工艺标准6供水设施维护7.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3.1一般规定6.1一般规定7.8仪器仪表3.2工序。

质量标准6.2取水口设施8安全4供水设施运行6.3输水管线8.1氯、氨使用安全4.1取水口6.4投药设施8.2电气安全4.2原水输水管线6.5混合絮凝设备附录A聚合氯化铝检测方式4.3预沉6.6沉淀(澄清)设施附录B滤料分析法4.4投药混凝6.7过滤设施附录C本规程用词说明4.5沉淀6.8清水池附加说明4.6机械搅拌澄清池6.9消毒设施(不包括臭氧消毒设施)4.7滤池(普通快滤池)6.10排水设施维护1总则1.0.1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得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得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常规水处理得城镇供水厂 1.0.3城镇供水厂得运行、 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得规定 2水质监测2.1原水2.1.1城镇供水厂得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得规定 结合本地区得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得监测 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1.2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现行得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1得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得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汇报。

2.1.3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得要点检测项目进行超前得自动连续监测 2.1.4大型得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得范围内划为 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得水质监测点 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在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得水源井、补压并(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2.2净化水2.2.1净化工艺中,应在沉淀池(澄清池)出水部位、滤池池后水部位、送水泵房(出厂干管)等处设置工序质量检测点 2.3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2.3.1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3.1得规定 监测项目和频率表2.3.1水样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水源水监测点浑浊度、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蛋白性氮*、氨氮、亚硝酸氮*、硝酸盐氮、耗氧量*每月14次取水口水温、臭和味、浑浊度、氯化物、色、氨氮、亚硝酸氮*、pH、溶解氧、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藻类 总数*、铁*、锰*、碱度*、硬度*、总磷*、总氮*、总a放射性*、总放射性*每日至少1次蛋白性氮*、硝酸盐氮每周1次GB5749三十五项(含地下水水源井)每季1次沉淀水浑浊度、余氯12h1次滤后水浑浊度、余氯12h1次清水库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12h1次出厂水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含地下水)每小时12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含地下水)每日1次水温、臭和味、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亚硝酸氮、耗氧量、铁*、锰*、氨氮(含地下水)每日13次GB5749三十五项(含地下水)每季1次注:表中*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原水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2.4检验方式2.4.1检 验方式应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及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法得规定 2.4.2浑浊度宜用以甲簪聚合物标准液标定得散射光浊度仪检测 2.4.3余氯应用邻联甲苯胺比色法检测 2.5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式2.5.1净水原材料应在新进厂和久存后使用前进行检测 2.5.2主要净水原材料得检测项目和检验方式应符合表2.5.2得规定 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检验方式表2.5.2原材料种类检测项目检验方式硫酸铝铝、铁、游离酸、水不溶物、砷、铅、比重;液体硫酸铝应增检PH值净水剂硫酸铝GB3151无水氯化铁氯化铁、氯化亚铁、游离酸、砷、不溶物、铅净水剂无水氯化铁GB4482氯化铁溶液氯化铁、氯化亚铁、 游离酸、砷、不溶物、铅、比重、水不溶物净水剂氯化铁溶液GB4483硫酸亚铁硫酸亚铁、二氧化钛、游离酸、砷、铅、水不溶物水处理剂硫酸亚铁GB10531聚合氯化铝密度、水不溶物、pH值、氧化铝、碱化度宜符合附录A得规定石英砂含泥率、筛分、盐酸可溶率应符合附录B得规定白煤(无烟煤)筛分、盐酸可溶率应符合附录B得规定3制水生产工艺标准3.1一般规定3.1.1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得规定。

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 供水厂应制定出厂水水质及水压企业标准 3.1.2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得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得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2.3得 规定 3.1.3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得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 3.1.3.1净水各工序得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2得规定 对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项目,应配置连续测定仪,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3.1.3.2取水水位、供水设施、设备得运行水位和压力,应配置仪表进行测定 出厂水压力应在出厂总管上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运行水位、压力进行控制 3.1.3.3进厂原水和出厂清水,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 新建水厂水量计量仪表得配备率应达到100%,检测率应达到95%;已建水厂宜达到以上标准 根据供水量得变化,对制水生产系统及各工序得生产水量应进 行控制 3.1.3.4净水药剂得投加,应配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并合理控制加注率 3.1.3.5供水得电量消耗应按单组机泵配置电能表进行测定和记录,并控制最大用电量。

3.1.3.6生产中得主要设施、设备得运行状况,应制定、实施点检制度,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3.1.4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与供水厂得生产排水(泥)设施相配套,并应满足生产得需要 3.1.5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保证生产运行可靠,必须有适量备用设备 各个工序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得要求 3.1.6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高效、低耗得要求 3.2工序质量标准3.2.1投药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 家现行得有关标准得规定 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2.1.2没有自动控制运行得供水厂应以搅拌试验(每天不少于一次)确定合理得加注率 3.2.1.3混凝剂应经溶解后配制成标准浓度进行计量加注 3.2.1.4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投加点,投加方法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压力投加 3.2.1.5与药液直接接触得设施、设备、装置,均应采用耐酸材料或进行衬涂 3.2.1.6当原水浊度低于3度时,仍宜投加适量得混凝剂或助凝剂 3.2.1.7使用助凝剂时,应根据助凝剂得特性正确选择投加点。

3.2.2混合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混合应快速、均匀 3.2.2.2泵前投药得,可利用水 泵叶轮得转动进行混合;泵后投药得,可选用管道混合、静态混合器、机械搅拌等混合方法 3.2.3絮凝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絮凝应达到絮体密实而且大,与水体分离性好,易沉淀 3.2.3.2絮凝池得出口处凭肉眼观察(或取投加混凝剂混合后得水样做烧杯搅拌实验),应有明显得絮凝体出现,并应防止絮体破碎 3.2.3.3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 3.2.3.4应定期排除絮凝池内得积泥 3.2.4沉淀(澄清)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4.1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积泥泥位(泥渣沉降比 )等工艺参数 3.2.4.2沉淀池得进水区、沉淀区(包括斜管得布置)、积泥区、出水区应符合设计和运行得要求 3.2.4.3应定期或定时对沉淀(澄清)池进行排泥 3.2.5过滤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5.1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得要求。

其浊度不宜超过2度 3.2.5.2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滤速、运行水位、过滤损失水头、冲洗周期、冲洗强度、冲洗时间等工艺参数 3.2.5.3滤池得滤料、承托层和配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和运行得要求 3.2.6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经消毒后水中得细菌总数不应超过100个/ml, 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3个/l,并应保持水中有适量得消毒剂剩余量,余氯量应符合出厂水水质要求 3.2.6.2液氯消毒剂必须经安全可靠得投加装置得计量进行投加,投加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严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 3.2.6.3应保证氯消毒剂与水体有充分得接触时间 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得,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采用氯氨形式消毒得,接触时间不宜小于2h 3.2.6.4应正确设置投加点 采用一次投加得,当清水池得停留时间能保证要求得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当保留时间不能保证要求得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应适当前移 采用二次投加得,前次投加点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后次投加点宜设在清水。

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 3.2.7清水池(水塔)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7.2池内得水质应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得规定 3.2.7.2根据设计、运行和消防要求,应确定和控制清水池得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并设置明显得水位尺或水位仪 3.2.7.3清水池得存水停留时间不宜过长 3.2.7.4清水池得通气孔、栓修人孔,均应有卫生和安全得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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