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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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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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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 评审工作,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促进能力建设,提高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服务质量,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又好又快发 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是 在四川省卫生厅组织下,由相关专家组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 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细则(2013年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的基础条件、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性评审第三条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坚 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包 括周期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周期为5年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 审结论有效期满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第五条 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情况.综合管理.传染病防控.其他疾病防控、健康 危害因素防控.检验检测能力.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评审等级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按三级五等划分,依次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五个等级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由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受 理、评审,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实行得分制,按照《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细则(试 2013年版)》,总分1000分,分为划级指标(335分)、核心业务指标(336 )和其他指标(329),其中划级指标包括人员队伍(50 分人基础设施(120分)、能力资质(5分)、检验检测能力(135 分)、信息化建设(25分)第三章评审权限第九条省卫生厅全面负责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负责 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市 (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级甲等以上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和复查工作,并对市 (州)评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进行抽查 市(州)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 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乙等、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准 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省卫生厅制定《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细则(2013年版)》第四章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 化建设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级成立专家 库,总数原则上不超80名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 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和委员会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 建设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和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第十二条 省.市成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 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下设办公室, 案管理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综合管理、传染病防控、其他疾病 防控.健康危害因素防控、检验检测.信息化管理等学科的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每专业4-8名专家实行聘任制,动 态管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负责日常事务,评审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专家抽取与派出.档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标准 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第十四条每次参与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的专家,应在纪检 部门的监督下采用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

严格遵守《四川省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审专家工作行为规范》,如遇需 要回避的专家,按随机抽取的原则重新抽取第五章申报与受理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前, 应在自查的基础上,提交如下材料:(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申请书》, 说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等级、支持 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二) 根据《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 细则(2013年版)》的自查评分表;(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自查报告;(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职工因重大违纪违规接受处理 情况;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前3年(含标准化 建设等级评审年度)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 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受理通 知,在45个工作日内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 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说明理由,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一)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 (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情况;(三)不符合《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细则(2013年版)》要求;(四)当年出现重大疫情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五)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并影响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的情况。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书面受理后,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 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涉稳事件可 以立即中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程序,并书面告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进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应及时报省卫生厅核准第十九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二级乙等和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及受理程序第六章现场评审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现场评审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 设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申请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受理通知后,应随时做好接受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的准 备,卫生行政部门不安排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前的督导第二十二条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若评审专家与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第二十三条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 员会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按照《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 化建设等级评审细则(2013年版)》对已受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人员访谈、现场考察.查阅文件、技术评分等方式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一)听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工作记录及报告;(三)访谈有关人员;(四)逐项核实现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五)专家组合议后向被评审机构通报现场评审情况第二十四条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 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标准化建设 等级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专家实行实名计分评判 标准化建设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不得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透露 评分情况第二十六条标准化建设等级现场评审结束前,应在标准化 建设等级评审组长、被评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纪委书记的监督下 现场封存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公章后由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组长报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束后,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专家组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标准化建设等级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 题和工作建议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在现场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标准化 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一)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概括;(二)各专业组意见;(三)被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上述材料应由标准化建设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第二十八条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 人员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汇总统计标准化建 设等级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呈报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专家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要求,提请召开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现场评审 专家组长会议,审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 论,确定评审等级,形成评审结论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及时将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对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 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等级确定通知,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并书面通知标 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应 暂缓发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确认通知第七章复查与抽查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进行 动态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等级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将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经复查或抽查未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降等第三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 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申报程序向原标准 化建设等级评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五条 规定执行已取得等级的机构须2年后方可申请高等级机构评审第三十三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与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 相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复查或抽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 八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第三十四条复查及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原等级进行 降等被降等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第三十五条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隶属关系及地点发生变 化时,须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卫 生行政部门,并申请复查超过3个月未按时申请复查的,卫生 行政部门经查实后取消其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并通报相关 部门和向社会公布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标 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在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有效期间,如发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医德医风、工作质量和疾病防控等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如经查实在接受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原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结论,收回等级匾牌第三十八条未经被评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书面同意,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公布标准化建设等级评 审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和信息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 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坚持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标 准,坚持廉洁评审,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放宽标准、收受贿赂凡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取消 其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审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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