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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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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3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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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3篇)建筑公司章程(通用3篇) 建筑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体制,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使公司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为建筑装饰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本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是以其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是:使企业稳步迅速发展,使全体职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厦门经济建设,为全社会的繁荣、美化环境和人类的进步事业而尽企业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主营: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安装;照明工程兼营:建筑材料批零兼营;电脑喷绘、复印打字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方针:依法经营、平等竞争、走科工贸管理企业道路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助理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由主管单位任命,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负责分管部门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助理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代理行驶职权  第十条: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开发经营部、质监与安全科、技术科、劳工科、工程设计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其具体职责范围由公司制订,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变更内部经营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行驶以下职权:  1、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业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任免中层领导干部;  3、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提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4、依法奖惩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对违法乱纪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5、定期向主官部门汇报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  第四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并全权实行劳动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作下岗处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颁布《会计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纳税收和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  4、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增加注册资本;  2、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六章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雇佣、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需职工可由劳动部门推荐或经批准公开招收,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职工实行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拨缴工会费,公司工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总经理主持下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报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于终止并清算:  1、因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建筑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投资创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名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资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宗旨:积极投资,合法经营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人民币 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资人民币 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资人民币 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资人民币 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条 股东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货币  乙方:货币  丙方:货币  丁方:货币  第十二条 股东各方应在20__年_月_日前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临时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 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 的名称、住所、出资 额 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二)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并享有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 记载于股东名册;  (六)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执行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等;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2月和8月召开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再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

执行懂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请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执行监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行为进 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和执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行使上述职权,经理因故不能行事职权时,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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