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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改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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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改最新版(全文)    篇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文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      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      2.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11)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15)      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4)      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34)      6.山东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9)      7.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52)      8.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9)      9.航道建设管理规定64)      10.船舶引航管理规定75)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8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臵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臵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

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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