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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融券、转融通和证券借贷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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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融券、转融通和证券借贷的比较与思考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2012年8月27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出借和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证券金融公司则制定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借贷市场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实践中,许多人对融资融券、转融通与证券借贷这一组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这既有相关制度设计比较复杂的原因,也有我国证券市场特殊国情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     所谓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这个定义很简单,但实践中操作起来却不简单以融资为例,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并不类似银行给客户贷款,不是将钱先划拨到客户的资金账户,然后再由客户择机进行支配使用融券也是一样融资融券交易的构造十分复杂,包含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个交易指令可以具有三重法律性质,即证券买卖、财产(资金或证券)借贷和担保与此相适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配套规则,为融资融券业务设计了一套复杂和精巧的制度。

    (一)融资融券需要开立一整套相关账户    一是投资者需要开立相关信用账户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需要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沪、深证券交易所各对应一个)但这个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在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是用不上的,客户必须在证券公司处(而不是商业银行或者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开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以下合称客户信用账户)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交存的初始保证金,以及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由证券公司详细记载于客户信用账户  二是证券公司需要开立相关信用账户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交存的初始保证金,以及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分别存放在上述两个账户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分别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二)融资融券交易流程有其特殊性    普通证券交易流程中,证券公司接受客户交易指令时,要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余额是否充足进行审查,余额不足的,不得接受委托而客户通过信用交易账户发出的委托,客户即使没有资金或者证券,在可授信额度范围内,证券公司也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将客户的指令送人交易所系统进行竞价。

如果客户指令被撮合成功,对于客户的买入委托所缺少的资金,或者卖出委托所缺少的证券,由证券公司在清算交收环节予以垫付    (三)融资融券采取灵活高效的担保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入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同时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予以记载),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当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低于约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实现债权    (四)融资融券的基本功能    根据一般理解,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价格发现,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人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二是稳定市场,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三是增强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市场交易,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四是管理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嘲     二、转融通     所谓转融通,本质上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资金来源的一种安排。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便称为转融通业务(《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根据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的过程,类似于向银行贷款:证券公司提交担保物并提出转融通申请,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或者证券打人证券公司的账户上,由证券公司再通过融资融券方式出借给客户    (一)转融通与融资融券的联系    (1)转融通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如果证券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证券是有限的,必然不能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这制约着融资融券规模的扩大我国市场设计的转融通制度,正是通过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在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转融通实质上就是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嘲比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与《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我们会发现融资融券与转融通在相关账户设计、征信、授信、合同签署、保证金缴纳、担保法律关系设计、权益处理等方面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转融通与融资融券的区别    融资融券与转融通的主体不同融资融券是发生在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行为,由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出资金或者证券;转融通是发生在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行为,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或者证券这一关系,有点类似于贷款与再贷款的区分,贷款为银行向客户出借资金,而再贷款则为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此外,根据《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证券金融公司设计的转融通机制与现在的融资融券机制还存在以下不同:  (1)交易指令法律性质有所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发出一个交易指令成交后可以具有三重法律性质,即证券买卖、财产(资金或证券)借贷和担保但根据《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证券公司发出的申请转融通的指令,只具有财产(资金或证券)借贷请求的性质,并不同时具有证券买卖和担保的性质  (2)经纪关系存在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入资金或者证券的同时,也是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申报,成交后以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参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清算、交收但在转融通交易中,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发出的指令,并不包括委托其进行证券买卖的意思,其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证券经纪关系。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的业务资格并不含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3)担保物来源与维持担保比例不同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中的担保关系均为一种信托构造,但二者在担保物来源并进而在维持担保比例方面存在区别: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物的来源为客户提交的初始保证金(资金和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加上客户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转化而成的资产但转融通中,担保物的来源仅为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并不包括证券公司借人的资金和证券转化而成的资产这个不同进而导致了担保比例的不同,即融资融券中的担保物的价值在交易实现的瞬间总是大于债务的,但转融通交易的担保物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债务价值,具体要看证券金融公司的容忍度根据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债务的比例为20%~50%即可  (4)债务人贷得资金和证券的方式不同及用途保障不同融资融券中,证券公司融给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并不会过户到客户账上,而是由证券公司在清算交收环节予以垫付,这一机制保障了客户融资只能用于即时买人证券,融券只能用于即时卖出该证券;转融通中,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或者证券,类似于银行贷款,在证券公司提出的申请被批准后,证券金融公司将相应数量的资金或者证券过户到证券公司账上供其使用,这一机制与融资融券有所不同,证券公司有可能挪用融入的资金或者证券用于自营或者其他用途。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转融通与融资融券的不同,大都是源自证券金融公司对我国转融通的特殊设计而产生的例如,目前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转融通机制中,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的担保物都是超额的,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与证券都是在清算交收环节垫付的,这些做法与融资融券其实并无不同     三、证券借贷     何谓证券借贷,目前国内并没有一个通行的定义简言之,证券借贷就是指将证券有偿出借给他人或者有偿借入他人证券的行为证券借贷有以下要点:一是证券从出借人名下过户到借人人或者借人人指定人的名下证券借贷为消费借贷,从过户时起,借人人或者借人人指定人即为证券持有人,完全享有该证券所代表的身份权利(如表决权)和财产权利(如分红权);而出借人则相应在出借期内丧失上述权利二是借人人需要向出借人支付费用,此费用为借券的对价(好比借款的利息),但不是证券的对价(即证券的市场价格,股价)一般民事借贷行为原则上为无偿,例外为有偿但证券借贷必为有偿如果是无偿的证券过户行为,若不是赠与、继承、申购信托计划份额等,则十之八九是委托持股行为三是约定期间届满,借人人有义务将证券归还出借人,即将证券过户到出借人名下,同时归还其持有期间该证券所派生出的利益。

此外,一般情况下,证券借贷中,出借人会要求借人人提供担保    (一)证券借贷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的联系    (1)融资融券、转融通均包含证券借贷行为融资融券中的融券交易,其实质是证券买卖、借贷和担保关系的结合体;转融通中的转融券交易,根据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设计,与证券借贷并无差异(实际上转融通交易也可以比照融券交易设计为买卖、借贷和担保三重关系的结合)因此,可以认为证券借贷是一种一般称谓,而融资融券中的融券交易、转融通中的转融券交易是一种类型化的证券借贷关系的特定称谓这好比同是借款合同关系,但银行对其客户则特定称谓为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又再特定称谓为再贷款  (2)按目前的制度设计,融资融券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供其进行证券买卖,而转融通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资金或者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除了自有资金和证券外,则是通过借贷而得的资金与证券换言之,也就是客户资金和证券不够时,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公司资金和证券不够时,向证券金融公司借;证券金融公司资金和证券不够时,通过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获得(关系见下图)    (二)证券借贷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的区别    (1)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不仅涉及证券借贷,还涉及资金借贷。

2)融资融券、转融通中证券与资金的流向总是单向的,即融资融券总是由证券公司出借给客户,转融通总是由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给证券公司而证券借贷中,谁为出借者,谁为借入者,不是固定的3)融资融券是证券公司提供资金与证券给客户,供其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转融通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与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最终结果也是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而证券借贷的目的既可以是卖出,也可以是满足交割、影响表决、做市等其他需求4)融资融券与转融通是保证金交易,具有信用放大功能,而证券借贷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标的证券价值1 000/0以上的担保品,没有信用放大功能5)从国外实践看,证券借贷基本上是“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游戏”,而中小散户参加融资融券业务较为普遍     四、我国相关制度设计解析     我国的融资融券、转融通和证券借贷等设计,主要是借鉴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集中授信模式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的中转枢纽,证券公司筹集向客户授信的资金特别是证券来源,需要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而在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可以自行向市场融通借入,客户也可以相互之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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