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藏人的身份争议1. 印度政府对在印藏人的身份认定依据印度移民当局的在印藏人地位政策,在印藏人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1959年以前进入印度的在印藏人,称为临时难民(temporaryrefugee),享受印度政府提供的难民福利待遇第二类是临时难民在1987年以后生育的子女,即部分第二代在印藏人,也享受印度政府的难民福利待遇第三类是2003年5月30日以后进入印度的在印藏人,被归为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由当局(FRRO/FRO一外国人登记处)发给注册证明,但不享有印度政府的难民福利待遇也即是说,2003年5月30日以后印度实际上已经停止接收藏人,在此之后进入印度的在印藏人没有官方承认的难民地位2. 部分在印藏人的双重身份必须指出的是,上述三个分类并未包括在印藏人1950年到1987年之间在印度生育的子女这些藏人后裔即将成为在印藏人社会的主体,对于其未来的生存状态和整体发展将起决定性的作用从印度移民当局的角度来看,他们到底是西藏难民还是印度公民,尚无定论正是被刻意忽略的这部分在印藏人,成为了难民和公民身份争议的核心,成为了印度政策和法律正面冲突的焦点面对法律上的公民和政策上的难民这一矛盾现状,印度移民局采取了回避态度,因为其中牵涉的国际政治问题远超它的能力范围。
从法律角度来说,部分在印藏人的公民身份无可辩驳依照印度1955年《公民法》,1950年1月26日以后在印度出生的所有人均为印度公民另依照1986年《公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986年11月28日颁布(1987年7月生效),该修正案生效前在印度出生的所有人均为印度公民根据达赖集团最新的估算,1950年到1987年间出生在印度的在印藏人约为35 , 000 ,占在印藏人总数的1/3以上他们因出生而成为印度公民,这一点已是毋庸置疑如果再计入他们的子女,印度公民的后裔当然也是印度公民,那么一半以上的在印藏人应该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印度公民从政策角度来说,印度政府一直以来将在印藏人视为可贵的政治财产,期望其在印度的对外政策,尤其是中印关系方面发挥有利于印度的效用而保有这笔政治财产的基础便是维持在印藏人的难民身份,使其始终抱有重返西藏的幻想,从而保持海外的活力基于这一政策出发点,印度内政部曾经决定,对1959年3月以后来到印度并获得公民身份的在印藏人亦不得签发护照当然,印度也非绝对禁止所有在印藏人申请印度公民身份,但采取非常严格的控制措施,使获得公民身份的在印藏人成为个别现象所以过去50年间,印度有关藏人问题的政策相对于法律而言是占了上风,夕卜交部和内政部公然违反印度法律的行为竟然得到了印度议会和中央政府的默认。
纵然是法律上享有公民权利的藏人,在实际生活中却只被许以难民身份,公民身份得不到官方的承认这在标榜民主和法制的印度社会不啻为巨大的反讽二、导致身份争议的原因1.印度政策与法律的冲突按照《公民法》相关规定,1950-1987年之间在印度出生的在印藏人,生而获得印度公民身份,任何拒绝承认这部分藏人权利的政策都存在违法,甚至违宪的嫌疑由于官方政策与法律的冲突,所以印度移民局无法对1950-1987年之间在印度出生的藏人的身份进行正式界定当然,印度《公民法》第3条(1) 款⑻项早已对此做出了规定,因此可以理解为无需对这部分在印藏人的身份再 行确认不过,除移民政策以外,印度政府外交部和内政部就在印藏人的护照签 发、出生证明等问题也出台过各自的政策,而这些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是只承认 在印藏人的难民身份,所以同《公民法》发生了根本性的抵触印度外交部和内政部在西藏难民身份问题上相互配合,惘顾《公民法》和《护照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拒绝在印藏人合法的入籍申请,另一方面剥夺在印藏人申请身份证和护照等权利政策与法律冲突的另一个表现是印度拒绝加入国际难民公约体系和阻挠国内统一难民法的制定印度拒绝加入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此外,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多年来曾数次向印度政府提交报告,建议当局制订统一难民法,或是修订与难民相关的法律,但是印度政府的反应异常冷漠印度当局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处理难民问题,不希望受到来自国际法和国内法束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利用难民问题服务于印度的地缘战略和国家安全,在与难民来源国的外交和双边关系中获得更大的灵活度,以及保持对难民群体的绝对控制三、在印藏人公民身份第一案及其影响1.朗杰卓嘎案2009年3月24日,一位名叫朗杰卓嘎(NAMGYAL DOLKAR)的藏人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起诉印度外交部,要求承认其印度公民身份,指令护照管理局给她签发护照该案原告于1986年4月13日出生在喜马偕尔邦的坎格拉,双亲均为印度官方认定的西藏难民2008年3月10日,原告向德里地区护照管理居申领印度护照经过长时间调查,护照管理局官员于2008年12月18日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声称其父母为藏人建议其申领身份证"朗杰随后于2009年3月24日向新德里高等法院正式起诉外交部,要求签发护照诉讼进行期间,外交部于2009年9月1日做出决定,不承认朗杰是印度公 民因此,朗杰进一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承认其印度公民身份。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德里高等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做出裁决,判这位西藏难民胜诉2.朗杰卓嘎案的影响该案在藏人中弓I起很大震动,甚至连达赖集团内部也就此案的影响进行过非正式讨论其发言人对外宣称说,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朗杰卓嘎是有史以来第一个获得印度公民身份的在印藏人"新德里高等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实质上承认了 1987年以前在印度出生的所有在印藏人具有印度公民身份,导致在印藏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呈现出霄壤之别,彻底颠覆了在印藏人社会和外界对在印藏人身份的传统观点更为重要的是,该案的判决以司法审查的形式推翻了印度内政部和外交部有关在印藏人身份的官方政策的合法性在具有案例法传统的印度,朗杰卓嘎案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先例将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普遍适用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终结了官方政策与法律在在印藏人身份上的冲突 和矛盾换言之,从判决做出之日起,与朗杰卓嘎情况类似的在印藏人已经在事 实上恢复了印度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