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无驾驶证驾驶出险后拒赔依据 根据《湛江市电动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第十八条“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注册登记所需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参照摩托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 根据《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七点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九条(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没有垫付的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综上所述,并且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肇事车辆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