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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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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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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罚 裁 量,,第一部分 刑罚的裁量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原则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第一节,刑罚裁量的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二、内容,(1)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2)对犯罪人应当使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方式与制度的确认三、意义,(一)刑罚裁量在督促审判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意义 定性是否准确 裁量是否恰当 (二)刑罚裁量在督促犯罪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方面的意义,第二节,刑罚裁量的原则,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一、以事实为依据,(1) 准确查清犯罪事实 (2) 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3) 准确分析犯罪情节 (4) 准确衡量危害程度,,二、以法律为准绳,(1) 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 (2) 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第三节,刑罚裁量的情节,一、概念,刑罚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使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

二、分类,根据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划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最基本、最主要的分类) 根据刑法用语上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硬性量刑情节和弹性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结果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一)法定裁量刑罚的情节,(1) 概念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审判机关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包括:应当的情节和可以的情节 (2) 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 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或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其中的“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从轻或从重不允许超出法定刑的上下限度3)减轻处罚的适用(刑八),在法定刑以下处罚,不包括本数 需注意以下事项: A. 法定最低刑: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所包括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 B. 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C.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若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D. 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减轻必要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4)免除处罚的适用,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适用条件: (1)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 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二)酌定裁量刑罚的情节,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考虑的情节 (1) 常见的酌定情节有: 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的结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2) 酌定情节的适用 A.确认定的酌定情节的性质; B.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C.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D.公正适用酌定情节第二部分 刑罚裁量的制度第一节 累犯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第三节 数罪并罚第四节 缓刑,第一节 累犯(1),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累犯与再犯不同罪、罚、时)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普通累犯 1、概念: 即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第一节 累犯(2),2、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时间条件)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累犯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 (4)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主体条件) (刑八新增),第一节 累犯(3),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我国刑法未作规定 学理:如果在国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能符合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包括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刑八修改) 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第一节 累犯(4),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只能在该罪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依法从重; 2、累犯不适用缓刑; 3、累犯不适用假释。

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1),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意义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2),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 1、投案时间是尚未被归案,也即尚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2、投案方式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3、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是,故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关键情节,以此为自己开脱罪责,不属于合理辩解,不成立自首; 4、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又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就前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5、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3),特别自首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注:被假释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注:若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4),三、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3、过失犯罪的自首刑八明确指出过失犯罪不可构成自首,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八已将该款删除),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4),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5),五、坦白(刑八) (一)概念 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区分 二者的区分主要是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区分,因为二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人都已经被动归案。

二者的区分在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则属于坦白;如果不是,则属于特别自首 (三)法律后果 1、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若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6),五、立功 (一)概念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二)条件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所揭发、检举的行为都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 3、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了其他犯罪案件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7),(三)立功的法律后果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八删除),第三节 数罪并罚(1),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节 数罪并罚(2),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如:【15年(原判)8年(漏罪的刑罚)】23年限制加重为18年4年(已经执行的刑期)14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如:(15年4年)819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第四节 缓刑(1),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四节 缓刑(2),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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