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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风险防控预警通报管理制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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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风险防控预警通报管理制度(202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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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风险防控预警通报管理制度(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公安队伍风险体系建设,及时掌握分析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各类风险性问题,提升队伍管理预警防控能力,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制度规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XX市公安机关队伍风险防控预警通报管理制度(试行)第二条 坚持从严管党治警方针,注重预警预防,通过警示通报、提醒整改的方式,严格督促各类纪律规范和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最大限度防控公安队伍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安队伍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性、隐患性问题,按照不同等级,分别进行“黄、橙、红”三色预警通报,重在提醒警示,防微杜渐第二章 问题类别第四条 各县(区)公安局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风险隐患问题的,纳入预警通报事项一)因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不力,民(辅)警、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二)在“亚健康”民警动态分析摸排、帮扶管控等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在公安社会化评价、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四)在涉警涉法信访、群众举报投诉等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五)通过执法质量考核等方式发现公安机关在执法权力运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纳入预警通报的问题第三章 预警通报第五条 对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管理中的人员违纪违法、“亚健康”民警管理、群众满意度测评、信访举报投诉、执法质量安全五个维度指标进行分析研判,对发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隐患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影响程度、辐射范围不同,分别运用“黄”、“橙”、“红”三色,对不同层级的问题进行预警通报第六条  “黄色”预警通报事项:(一)被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党纪政务处理(第二种形态)的二)未规范如实报送“亚健康”民警管理相关信息数据的三)接处警、窗口服务、社区安全感三个测评指标,群众满意度指数成绩排名全市滞后的县(区)局四)信访举报投诉问题线索核查中,人均投诉比率全市最高的1个县(区)局;投诉人对公安机关核查结论反馈满意度成绩排名全市滞后的县(区)局(市局回访核定)五)被市局法制支队下发《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等文书达到2份的六)其他需要预警通报的事项第七条 “橙色”预警通报事项:(一)被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党纪政务处理(第三种形态)的二)未将属于排查认定范围内的“亚健康”民警纳入管理,导致发生不良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三)群众满意度指数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环比上一季度,下降幅度最大的1个县(区)局。

四)部、厅督察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督办件,经核查,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虽不属实,但确实存在队伍管理不力问题的五)被市局法制支队下发《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等文书达到3份的六)其他需要预警通报的事项第八条   “红色”预警通报事项:(一)被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党纪政务处理(第四种形态)的二)对“亚健康”民警帮扶管理不力,导致发生不良事件,造成负面影响的三)群众满意度指数排名全市最后1位的县(区)局四)部、厅督察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督办件,经核查,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以上的五)被市局法制支队下发《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等文书达到4份的六)其他需要预警通报的事项第四章  整改评估第九条 对“黄”、“橙”、“红”三色预警通报的问题,由市局从严管党治警办、警务督察支队制定问题整改清单,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下发相关县(区)局进行点对点整改治理第十条 市局从严管党治警办牵头组成评估小组,对预警通报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对账销号第十一条 各县(区)局对被预警通报的“黄色”、“橙色”问题整改不力,敷衍应对,导致同类型问题积痈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升级为“红色”预警通报。

第五章 问责处理第十二条 为切实体现队伍风险防控预警通报成效,强化提醒警示作用,对涉及“黄”、“橙”、“红”三色预警通报的县(区)局,将分别进行提醒警示和约谈处理第十三条 “黄色”预警通报,由市局警务督察支队对相关县(区)局进行提醒警示;“橙色”预警通报,由市局从严管党治警办对相关县(区)局政工室主任进行约谈;“红色”预警通报,由市局从严管党治警办对相关县(区)局局长(或政委)进行约谈第十四条 年度内,各县(区)局被“橙色”预警通报3次及以上或“红色”预警通报2次及以上的(同一季度内,涉及不同层级预警通报,以最高层级计算),在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第十五条 年度内,各县(区)公安局未被“黄”、“橙”、“红”三色预警通报,综合考量被市局主页“曝光台”栏目通报,督察通报等情况,择优评选1-2个县(区)局作为公安队伍管理优秀单位,在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局公安机关,市局各警种(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在市局从严管党治警办的统筹下组织实施,由警务督察支队具体落实;对预警通报问题的等级、次数,年度汇总评估时,可结合各地民警数量、业务体量进行合理增减核算。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从严管党治警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时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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