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吴凯I摘 要:本文从近期具有代表性的几起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例入手,尝试总结该类涉外诉 讼的特点、意义,在此基础上就涉外反垄断诉讼涉及的管辖、法律适用、法律冲突问题进行 探讨,并就完善我国的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提出若干的思考和建议关键词: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管辖、法律适用、法律冲突Abstract: This article started from some leading foreign-related anti-monopoly civil lawsuits, and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of such lawsuits・ Then, it discussed some issues related to such lawsuits, in eluding jurisdicti on, applicati on of law and con flict of laws. In the end, it raised some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concerning the completion of the system of foreign-related anti-monopoly civil litigation.Key words: foreign-related, anti-monopoly civil lawsuits,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s, conflict of laws一、近期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自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來,我国法院受理的垄断纠纷案件逐年 增加,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亦开始出现,并往往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影 响。
近期部分具代表性的案例如下1>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于2011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 院”)起诉美国交互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具关联公司(下称“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川市场 支配地位在该案中,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于美国注册成立,持有人量实施国际无线电通信标 准,尤其是3G标准,所必需的专利权(下称“标准必要专利”),并在加入冇关的国际标准 组织时承诺将按“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对外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华为 作为国内的大型通信设备制造厂商,其产品销往国内、国际市场,需符合有关的国际无线电 通信标准,因此需耍为生产经营的H的使用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标准必耍专利在专利许可 谈判过程中,美国交互数字公司向华为提出不合理的高价、设置歧视性的许可条件、对专利 使用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并采取搭售的做法,致使华为无法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 原则获得有关的专利许叭为逼迫华为接受其不合理的耍价和条件,在双方仍在谈判过程中, 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便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要求启动337调查,禁止华为的产品进口 至美国,并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华为专利侵权,要求对华为颁发禁令,进行索赔。
美国交互 数字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妨碍了有关通信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对华为造成巨人损害 本案经深圳中院审理后,法院认为美国交互数字公司在冇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具冇绝对的 支配地位,该公司在本案中対华为采取一系列的行为违反了 “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 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笫17条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据此,深圳中院判 决,美国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停止具过高定价及搭售的侵权行为,赔偿华为损失人民币2000 万元一市判决后,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 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广东高院终审判决后不久,我国反垄断 执法机关对羌国交互数字公司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启动立案调杳,美国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我 国执法机关承诺停止并纠正其违法行为,换取执法机关中止调查另一方面,本案终审判决】吴凯,广东恒益律师爭务所合伙人,中山大学国际法硕士、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反垄断法硕士 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认定华为未侵犯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权美国交互 数字技术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件亦最终以与华为达成和解结案2肖海棠,《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收录丁-《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4年》, 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353页。
2、宁波稀土企业诉日本日立金属案2014年12月,四家宁波的稀土企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FI本H立金属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LI立金属持冇数百项生产稀土下游产品“钱 铁硼”所需的专利,并占有全球市场份额的四成中国作为稀土生产人国,有200余家“枚 铁硼”生产企业,仅有少数获得FI立金属的专利许可,可以进入欧美等主要的国际市场为 维系、延续其优势地位,FI立金属在专利许可的过程中采取了将即将过期失效的核心专利与 外用专利捆绑的策略同时,为迫使企业接受其不公平的许可条件,日立金属亦曾在 2012年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指控涉案的中国企业的稀土产品侵犯其专利 权,要求禁止中国企业的产品进口至美国市场本案的原告企业认为,tl立金属的行为涉嫌 滥用知识产权,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此案仍在法院审理中《4家中企起诉日企专利垄断,官司从美国打到中国》,http://mp.weixi biz=MzA30TI4MDczl\/IQ==&rnid=209180902&idx=l&s n=23fa7e661e6d480c91b40 c58567c3319&scene=5&srcid=1010X3EibtQvYecpUv6eLubr#rd, 2015 年 10 月 14 日访问二、 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点、意义从上述的案例看,当前的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呈以下特点:1、 在主体方面,一方为国内企业;另一方为在外国注册的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在相 关的产品市场上拥冇鮫高的市场份额和明显的支配地位,具冇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尤其 是自主的知识产权。
2、 从涉案的地域市场看,均包括了国内市场和境外的出口市场,如美国3、 就冇关涉嫌垄断的行为看,其相当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外4、 在程序上,有关的涉外民事反垄断民事诉讼往往与外方当事人在境外向国内企业提 起的贸易救济程序(如337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相交织,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 争议事实5、 从有关的垄断纠纷的类型看,目前主要是滥用帀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诉讼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案例无疑具冇标杆的意义在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中 国企业“走出去”的人背景下,中国企业在与各个行业的跨国垄断巨头争夺国际市场的过程 中,各种的摩擦、碰撞已无法避免在法律层面,跨国公司利用其熟悉的法律制度、市场规 则,通过各种贸易救济程序、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等手段,狙击中国企业进入其占据优势 地位的相关市场,是其惯用的伎俩,已在客观上构成法律上的贸易壁垒涉外反垄断民事诉 讼则为小国企业打破这种贸易壁垒增加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企业在法律上反制跨国公 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成为可能我国法院依法审理涉外反垄断民事案件,将有利于及吋运用 法律手段制止、消除跨国反竞争行为対我国境内市场的消极作用和影响,为受损害的金业提 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亦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反 垄断法制和国际私法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使我国国内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对接国际市场的法律 制度、规则和惯例,增强我国在参与建立国际经济秩序小的话语权因此,涉外反垄断民事 诉讼值得在理论上给予关注、研讨以下本文将尝试就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 进行探讨、分析三、 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及法律适用1、 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 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该法律条文是国内企业向我国法院提起涉外反垄断民事诉 讼、我国法院对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其体现了各国反垄断法所普遍 采纳的域外适用制度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最早源白于美国1945年,美国联邦法院在美国诉美国铝公 司(U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案中指川i,"任何国家均町就发生在境外但又在其 境内产生影响的行为,甚至不対其负有忠诚义务的人行使管辖权对外国人在国外的行为 造成了本国国内的违法后果时,本国正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可以确立的法律观点据此, 法院认为,美国的《谢尔曼法》可适用于该案某加拿人公司在瑞士参与的限制铝制品产量, 抬升市场价格的卡特尔行为。
审理该案的汉得法官(Judge Hand)称,《谢尔曼法》可当然 适用于那些在美国境外缔结的、意图影响美国的进口贸易并已造成实际影响的协议此即构 成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核心内容的“效果原则” (“the effects doctrine”)此后, 这个原则被美国法院普遍适川于跨国反垄断案件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和影 响,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美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奉行的域外适用制度H益对其他国家 和地区产生了影响,愈来愈多的国家也效仿美国,在其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因 此,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采纳了域外适用制度和效果原则是符合当代各国反垄断立法的 趋势和潮流的从司法管辖的角度看,域外适用制度和效果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属人主义或 属地主义管辖权,使一国法院可以对发生在外国的反竞争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管辖权, 而不问行为者的国籍由此,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甚至被视为美国经济霸权 主义的表现然而,效果原则并非由美国的反垄断法凭空创设,而是源自于国际法判例国 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Lotus”)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国际法并没有任何规则禁止国家 对具领土之外所为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
在该案当中,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公海 上撞沉一艘土耳其船,致土耳其船上的8人被淹死国际常设法院认为,尽管两船和撞时肇 事船员在法国船上,但杀人的效果发住在土耳其船上,就如同在土耳其领土上发生的效果一 样,土耳其有权对该外国肇事人行使管辖权该案确立了国际法上的客观加地管辖权,并被 视为对传统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的延伸据此,效果原则并非与传统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 完全对立,而是对看作客观属地管辖原则在反垄断案件中的类推适用,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 国际法基础近年来,也有国际法学者认为,在国外的行为与国内的效果存在着肓接的因果 关系,且国外的行为具有产牛国内效果的主观意图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域外管辖权2、 涉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笫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 制性规定的,肓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 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笫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因此,在涉外反垄 断民事诉讼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可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肓接适用在国际私法上,国际强制性规范(internationally mandatory rules)是指,为了维护一国在政Alison Jones & Brenda Sufrin, EC Competition Law: Text, 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