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研究 刘传金,李建平摘 要:本文原刊于《湖南社会科學》2013年12月刑事错案不但严重侵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甚至摧毁无辜者受害者整个家庭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使其妥善回归社会,有利于一般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恢复司法机关公信力及其威信等价值仅进行刑事赔偿与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是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回归社会,还需要采取增设专门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心理、开展无辜者再就业工作、允许无辜者申请地域回避和对无辜者受害近亲属进行特别保护等措施关键词: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1 问题的提出2011年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的刑法学年会在重庆召开与会的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为了预防出狱人再次犯罪和有效回归社会,行刑要社会化,要进一步加强出狱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其他社会保护工作出狱人是指被关押在监狱中一段时间而重获人身自由的人,即刑满释放人员和刑事错案无辜者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有罪依法被司法机关剥夺一定人身自由,服刑期满后,依法重获人身自由的人刑事错案无辜者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无犯罪行为,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过错被无罪判处有罪的人学者们笔下的出狱人是指前者。
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任何人只要被剥夺人身自由一段时间,出狱后回归社会过程中都会面临诸多问题刑事错案无辜者更难回归社会,因为他们是无辜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对国家、社会以及使他被冤枉的其他人更怀有仇恨之心,无辜受到的心灵创伤更大等正如美国学者阿德曼 卡普兰(AdamKaplan)所言:“刑事错案完全毁坏了无辜者的生活,重获人身自由后缺乏金钱、教育、工作技能,甚至身心方面都遭受极大的伤害”[1]在实践中,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了安置帮教以及开展了其他社会保护工作;对刑事错案无辜者是给予一定的刑事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开展其他社会保护工作比如“赵作海案”[2]和“佘祥林案”[3]中的无辜者都是被平反昭雪后,赵作海获得65万元、佘祥林获得45万元的赔偿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没有开展其他社会保护工作有罪之人出狱后,都要进行安置帮教和开展其他社会保护工作,为什么无辜者出狱后就不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难道仅进行刑事赔偿和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金就能使刑事错案中的无辜者有效回归社会与步入正常的生活轨道吗?金钱不是万能的,人的青春、机会、精神方面的打击、心灵的创伤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对刑事错案无辜者进行刑事赔偿其主要目的不是赔清楚已经造成的损失,而是有回归社会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只有这种手段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只有通过经济赔偿、提供教育机会、医疗保健和职业培训才有助于无辜者回归社会”[4]为此,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要使刑事错案无辜者有归社会和步入正常生活轨道,除了进行刑事赔偿外,国家与社会协同起来还需要解决无辜者近亲属的直接损失、心理伤害、再就业和社会舆论压力等问题2 关注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之价值分析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问题几乎没有人问津其理由是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下,对其价值认识不够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它是一个早就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理由在于它的价值使然2.1 有利于一般预防犯罪社会管理创新目的之一是进一步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考量社会秩序好坏的重要要素之一是犯罪率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论,有效使刑事错案无辜者重返社会有利于预防无辜者及其近亲属犯罪刑事错案是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案件,其基本前提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如果处理不当,双方不服,会进一步酿成恶性刑事案件刑事错案中的无辜者,本来没有任何过错,一瞬间就变成百口莫辩的罪人。
刑事错案不但是无辜者本人受到侵害,而且毁坏的是一个家庭家里的近亲属为了给无辜者讨个说法,不断申诉、上访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无辜者及近亲属迫于生计小到偷鸡摸狗,大到盗窃、抢劫杀人由于无辜坐监狱会使无辜者及其亲属对社会产生仇恨,往往会借机报复社会如果无辜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安抚,无辜者及其近亲属会寻求机会报复曾经使他蒙冤的第三人或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给这些人及其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构成严重威胁,从而酿成更为严重的恶性案件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刑事错案无辜者重返社会,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消除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对抗心理,使无辜者采取理性的方式救济权利,而不去寻求法律以外的解决方法这有利于减少无辜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犯罪的诱因,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犯罪目的给无辜受害者一条正常的救济途径,尽快重返社会,与其他人和睦相处,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序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社会治安形势减缓,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2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管理创新的另一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是由无数单个人组成的集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受到一定规范调整其中法律与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规范。
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遵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必须按社会规范要求行事,享有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只有社会中的每个人尽职尽责,遵守社会相关规范,社会才能和谐与有序地进行运转,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运行中,如果某人违反了程序,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受到破坏,会使有的人拥有权利多而有的人少,公平正义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为了使倾斜的天平平衡,国家、社会就会构建一定的制度进行调整,甚至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比如,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可剥夺的,世界各国都制定有相应的刑罚措施加以保障,当某个人非法地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时,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以刑罚为依据惩罚行为人,使倾斜的天平得以水平刑事错案无辜者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因素影响使没有任何过错的人受到了追究,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使受害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承担了过多的义务就无辜者而言,针对他的公平正义之天平向义务方向倾斜国家与社会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刑事错案无辜者重返社会,弥补被侵害的损失,使已发生倾斜的天平水平,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伸张,使社会有序向前发展2.3 恢复司法机关公信力推行社會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能有效恢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司法是指由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司法机关依法而产生,司法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民心中有至高无尚的权威而刑事错案的产生是对公民心中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挑战因为刑事错案经常发生,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发生质变,会破坏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信仰,对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信赖就会演变成怀疑,蔑视或反抗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司法》中指出:“一次错判的性质之严重性实超过十次错判的案例因为后者不过弄污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5]当司法机关在公民心中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时,就会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决,就会趋于理性合作,内心怀有一种安全感,社会生活就比较安定社会学研究显示:“只要人们认识到法律和程序是公平和公正的,他们就会遵守法律,接受法官的判决[6]司法工作归根结底是人的工作,立法与适用法律都是由具有七情六欲的人在操作刑事司法过程实质上是进行还原工作,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使已经过的事实真相还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于人的认识能力具有局限性,在刑事错案中存在错误是难免的,也是国家运行公权力必须承担的风险一个国家与社会采取一定措施使刑事错案无辜者有效重返社会,一方面体现了公权力机关敢于承认错误,另一方面敢于改正错误。
这样留给公民的印象是敢于承担责任的且对公民负责任的公权力机关从而使公民信赖司法的权威,相信司法能够维护公平正义,这样的司法在普通公民心中才具有权威性例如海南省“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杀人案”,无辜受害者黄亚全、黄圣育、胡亚第被指控犯抢劫、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因真凶出现而得到平反昭雪,在再审过程中,三位无辜者被宣告无罪释放,在场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们也不禁为他们鼓掌为感谢三级检察官的救命之恩,黄亚全、黄圣育给三亚市检察院及省人民检察院分别送去了锦旗,还给办案的检察官送来了他们从山上采来的石头,上面刻着“当代包公”金秋十月,黄亚全、黄圣育专程赶到北京,给最高人民检察院送去两面锦旗“检察官救冤民于狱,老百姓谢共产党恩”[7]从该案平反社会效果来看,之所以得到律师、无辜者等人们的认可,是与国家司法机关有错必究,有错必改分不开的3 保障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的措施构想刑事错案一旦发生,不仅侵害无辜者的合法权利,而且摧毁的是无辜者的整个家庭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国家协同社会组织管理好社会,形成更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8]如果像在传统管理模式下,只由国家进行刑事赔偿与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无辜者是无法回归社会的。
为此,国家与社会协同起来还需要采取其他保障措施构想如下:3.1 增设专门管理机构刑事错案无辜者出狱后,尽管得到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但在监狱中身心方面、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比有罪刑满释放人员更为严重在出狱后回归社会过程中,开始一段时间会面临更多障碍,更需要国家与社会给予更多的社会保护国家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赔偿完毕,它的责任以完成,如果再由司法机关进行狱后管理,超出了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又增加了工作负担,影响其他司法工作的开展为此,这项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鉴于刑事错案一旦发生,会给国家、社会、无辜者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伤害,但发生刑事错案的概率不是很高;再根据我国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度,刑事错案的终审判决往往发生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在设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专门增设一个处室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领导、监督无辜者的回归社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当成立一个“无辜者回归社会协助办公室”,该办公室定性为国家事业单位,各地只设一个,由司法厅领导开展具体工作该办公室主要是为无辜者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代为申请赔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心理咨询与,协助创业等免费服务。
由各地最好大学的法学院组织成立,属于法学院的附属机构,由3—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人员一般为兼职人员,根据无辜者的需求,临时安排相关工作其组成人员由所在地大学的法学教授、学生、律师、心理咨询师以及其他各界人士自愿者所组成其经费来源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拨款,另一部分向社会募集3.2 进行必要的心理刑事错案无辜者是社会人,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一般而言,都来源于具有六亲眷属的家庭无辜者受到侵害后,其近亲属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可以说摧毁的是整个家庭例如在前文所提到的赵作海案中,赵作海原本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妻子,有三男一女案发时,大儿子才13岁,二儿子9岁,最小的儿子只有6岁当赵作海被无罪判有罪过后,其妻赵小齐带走女儿和小儿子改嫁,另外两个儿子成了名符其实的“孤儿”家是亲情与爱情融汇的地方,是一个人心灵的港湾,是人生路途中的避风港父母与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是亲情关系,夫妻俩之间是以爱情为主的关系以亲情和爱情为链条把整个家庭成员之间编制成一张网,一旦其中的某个成员无辜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侵害,被剥夺了人生自由,被确定为犯罪人过后,那么这张网就被打破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无辜者是家庭核心主要成员,这个家就被毁了无辜者在监狱长期无法与家人沟通,会导致亲情疏远,感情破裂这些都会给无辜者的心灵造成严重创伤在传统管理模式下,对无辜者的心里伤害国家放任不管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国家与社会应当积极关注无辜者的心里问题刑事错案得到纠正后,在无辜者重返社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心理,要尽力帮助他们重建家庭,尽快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