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者正确履职,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效能监察工作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市国资委纪委、市监察局驻市国资委监察处负责指导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第四条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对象是指,由企业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六条企业应当紧密结合实际,针对生产建设、 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风险因素及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确定效能监察工作范围。
第七条确定企业效能监察项目(以下简称监察项目)的主要依据是,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组织立项监察的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立项监察的项目,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拟定立项监察的项目,效能监察对象自报立项监察的项目和其它需要立项监察的项目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监察项目特点,采取专项监察、综合事项监察、事前预防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全过程监察,以及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等工作方式开展效能监察第二章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任务与标准第九条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坚持以企业经营管理为中心,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推动建立节约型企业,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效能二)依法监察原则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四)协调统一原则坚持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和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第十条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检查效能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控制度、重大决策、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等情况,促进企业提高决策力、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对象在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影响企业效能的内外因素,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三)参与调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四)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六)纠正效能监察对象的行为偏差,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一条效能监察工作应遵循的标准:(一)合法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二)合规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三)合理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四)时限性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第三章效能监察责任体系和职责权限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 统一要求、分级负责” 的原则,建立和形成在企业党政班子领导下,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主要责任:(一)明确效能监察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二)建立健全企业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本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三)按本企业人事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确定效能监察的范围,批准效能监察立项计划、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汇报第十四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所属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监察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效能监察工作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方案或立项计划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实行监察项目负责制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五)组织开展效能监察调查研究、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监察项目进行成果评审,做好工作总结和立卷归档的组织工作七)完成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六条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依据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授权,具体负责监察项目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小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第十八条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落实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责任;负有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义务第十九条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一)要求效能监察对象报送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复制、摘抄与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三)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效能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暂停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职务五)列席与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六)监察项目涉及本企业以外效能监察对象的问题,可请求相关企业协助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处予以协助。
第四章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第二十条效能监察工作由“ 确定监察项目、 实施准备、 组织实施和总结讲评” 四个阶段组成完整的工作流程第二十一条确定监察项目阶段的主要程序:(一)组织调查研究 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企业年度重点任务和目标、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等开展调查研究,对需要立项监察的项目要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确定监察项目根据调研结果提出效能监察立项计划,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审定监察项目确定后,应当按照一项一表的要求,填写统一要求的《企业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程序:(一)成立检查小组根据监察项目的需要,成立由监察人员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人参与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二)组织业务培训 围绕促进企业管理和提高企业效能等方面对监察项目检查小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收集与监察项目相关的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三)制定监察方案制订包括立项监察目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步骤、参与人员具体分工,以及完成任务的目标、时限、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程序:(一)下发监察通知向效能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下发包括实施效能监察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的通知二)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召开与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查阅、复制、摘抄与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核实相关情况;检查效能监察对象履职行为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三)分析查找原因听取效能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职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 , 分清有关人员责任;查找其在体制、 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议和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四)下达监察建议 (决定)向效能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对需要执行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报批后按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单位和人员的问题,移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五)跟踪监督整改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对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协助效能监察对象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六)组织成果评审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 成果申报、成果审核、成果批准” 的程序,适时组织企业监事会、财务、审计等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对效能监察成果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总结讲评阶段的主要程序:(一)开展项目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监察项目总结,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交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效能监察成果等在内的监察项目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部门二)办理项目结项监察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填写统一要求的《企业效能监察结项报告表》三)组织立卷归档已经完成的监察项目,全部原始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对已经完成的监察项目进行必要的复查,确保监察效果第五章监察建议和决定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效能监察对象存在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等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四)违反本企业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七条效能监察工作中, 对查明效能监察对象存在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做出效能监察决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三)正在或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危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第二十八条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效能监察对象本人和单位(部门),效能监察对象应当采纳或执行第二十九条效能监察对象本人和单位(部门) 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 效能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得停止原监察决定的执行第六章奖励与惩处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 “ 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法人认可、群众公认” 的原则,科学确定监察项目成果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效能监察成果评价体系,对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有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