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改扩建民用液化气站、汽车加气站审批程序一、改扩建加气站的审批程序:企业申请---县市商务局签署意见---地区商务局审核---地区商务局下达改扩建立项批复---办理相关部门手续---改扩建---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向地区商务局报送相关法律文件,重新开业二、改扩建加气站的具体步骤:1、申请人要求改扩建加气站,应当向地区商务局报送以下材料,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包括:⑴县市商务局签署了意见的请示和县市商务局出具的选址考察意见;⑵经过年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和最近三年的通过地区商务局年检的审核文件;⑶企业的改、扩建申请,申请文件须说明改扩建原因及详细的改扩建方案;⑷企业的改扩建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工艺流程图、效果图,涉及到的应当说明占地面积、加气站等级和工艺流程、合伙经营等事项的变更等);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⑹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⑺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或审查意见)及首次开业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⑻燃气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任职资格证书;⑼制定的加气站《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具体落实情况说明书;⑽企业与燃气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供应协议。
2、以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商务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区商务局依据《自治区加油站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改扩建立项批复4、就改扩建建项目涉及到的部门,企业可分别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安监、气象、环保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方可进入改扩建程序5、企业分别向国土、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6、企业落实完成各部门提出的提出整改意见拿到相关验收文件后,向地区商务局提交如下法律文件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⑴涉及到扩建的,需报土地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⑵规划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⑶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⑷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⑸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⑹地区质监局核发的或生产厂家出具的气罐检定证书、加气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7、地区商务局下达重新开业的批复三、执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自治区加油站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3、建设部《汽车加气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4、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5、建设部《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