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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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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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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市区联社黄金实物伊春市区联社黄金实物 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黄金实物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贷款通则》 、 《物权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黄金实物质押贷款,是指黄金冶炼、加工企业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以黄金实物为质押,向信用社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第三条 对黄金实物质押贷款实行专项授信,年度内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模式循环进行发放 黄金实物质押贷款视同动产质押办理黄金实物质押贷款必须按权限发放,若属关联企业贷款的质押贷款,必须逐笔上报,按权限逐级上报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和对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银监部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2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办理黄金实物质押贷款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取得黄金生产、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人持有的黄金不办理质押贷款) ;2、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6、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7、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8、 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 30%;9、资产负债率在 70%(含 70%)以下;10、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3(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三)质押的黄金权属清晰,个人持有的黄金不办理质押贷款;(四)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 贷款的程序为: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质物鉴定(有权机构进行鉴定)→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到期的处理上述程序严格按省联社《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七条 质押物应在借款人、抵押人、评估鉴定人(有权机构) 、抵押权共同见证下封存,确定金额,签定协议,并交由联社中心库保管第八条 在黄金实物质押贷款办理的过程中,为规避由于黄金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贷款风险,黄金实物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当期黄金市场价格的 70%,当黄金价格下跌,质押率降幅达到 10%时,质押人立即补充质押物或归还一部分贷款本金保证质押率不超过 70%,否则贷款信用社有权处置质押物,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九条 以企业(公司)原材料设定质押必须出具抵4押物品质及品位证明材料质押的黄金统一移交联社集中管理质押的黄金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检测第十条 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借款人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承包经营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红的决议或偿还贷款的承诺等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及报告;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明细、运营计划、对外担保情况,各类税费、电费缴纳以及员工工资发放等资料三)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5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借款决议、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各类授权文件、担保人财务资料以及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等四)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五)贷款人受理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根据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独立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六)贷款尽职调查1、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按 AB 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贷款尽职调查是指贷款人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获取、掌握、核实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担保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借款人6的偿债能力和提示评估贷款可能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开展外延走访;(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股东代表进行面谈;(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检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2、尽职调查要点1)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2)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3)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4)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5)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73、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4、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85、贷款尽职调查要求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2)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 已经为质押的原材料在借款尚未归还前,不得擅自使用或流转,要加工使用必须征得信用社同意,并按比例偿还贷款后,经信用社同意方可用于生产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和相关用途证明资料,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约定账户,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约定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第十三条 单笔金额超过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标准或条件,依据相关信贷产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具体业务的信贷审批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对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支付协议,约定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金额或9其他受托支付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支付特点等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第十六条 信用社应切实加强贷款跟踪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和质押物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第四章 期限和利率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黄金实物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且不得展期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伊春市区联社自主利率定价方式制定黄金实物质押专用利率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抵押物处理第十九条 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借款人可以取走抵押物,也可以继续委托信用社代保管该抵押物第二十条 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违约行为:(1)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10(3)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5)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贷款人于每月到期的次日,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质押人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同时将到期部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按贷款本息额计收逾期利息,超 30 天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将依法变卖、拍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金、诉讼费以及由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处分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第二十三条 违约贷款的其他处理方式:(1)纠正借款人的违约行为;(2)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3)依法行使债权人的其他权利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伊春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实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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