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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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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465372203
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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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建筑面积、停车位指标补充规定       一、建筑面积指标管理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外,还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3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2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 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 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 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六)除建筑入口雨蓬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七)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平地建筑:地下室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对地下室顶板上种植花草、乔木的按园林有关规定进行覆土深度设计,但覆土后 面层高度不宜高于室外地坪(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除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 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坡地建筑: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其地下室半地下室三面覆土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3计入容积率,两面围 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一面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3计入容积率(详见附图)    二、停车位指标管理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指标应不得低于下表类型机动车(辆/100户)旧城区新区A﹤70㎡廉租房,农村安置统建、联建房,经济适用房≥3070㎡≤A﹤90㎡≥50≥6090㎡≤A﹤140㎡≥80140㎡≤A﹤200㎡≥100200㎡≤A≥150    注:A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    (二)已建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允许设置机械停车位,居住建筑允许地下设置机械停车位,地面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设置机械停车位必须设置中转停车位,中转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规定的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版《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现修订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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