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内退人员是否应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身份补偿之探讨近H有为事人咨询笔者,案情如下:甲公司并购了一家企业,并购时那家企业有 内退人员,内退人员甲公司一并接收了,现在每月给内退人员发放内退工资和缴 纳养老保险现在内退人员要求甲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和补偿半初身份转换吋的 补偿,甲公司询问这个合理吗?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一、内退期间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企业应半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 么内退人员是否属于在职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呢?对此,依据建 设部、财政部、小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 金管[2006J52号)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 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国有企业富余 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 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自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 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止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 执行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情形的,内退期间法律没有要求单位必须缴纳住 房公积金,而是要求单位在支付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的时候,可以考虑给予一定 的基于住房公积金的补助或补贴。
因此,对于内退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单位可以选择进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如果双方在内退协议或 内部管理制度上有相应的规定,即内退期间,不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 额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那么,可以作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免责事由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内退人员貝是企业内部对职工的一种身份安排,其仍 然还是和在职职工一样的,因此,公积金缴纳也应该继续缴纳,对此,乌鲁木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关于内退人员是否应该缴纳公积金的问题明确回复到:根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到法定 退休年龄因内退职工与单位签订内退协议属单位内部行为,所以内退职工应视 为单位在职职T,单位还应为其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直到职丁按法定规定办理 正式离退休手续(见其2007年7月17日回复)二、关于身份转换吋的补偿所谓身份置换金,一般泛指员工对改制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种 置换后的补偿国家没有制定法律、法规对身份置换金进行规范,关于身份置换 金只散见于国家、地方一•些指导性政策和文件,无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可以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一般由半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时才 涉及。
对于身份置换金,有些地方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劳动者的工作 年限计算置换金,有的以为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置换金的基数,等等只 要不违反国家关于改制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并遵循一 •定的程序(比如召开职T代 表大会或职代会并通过等)都是可以的在支付方式上,可以用现金形式支付, 也可以在职工口愿的基础上,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储蓄形式或其它形式进行 支付如果身份置换金是以经济补偿的名义出现,那么就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