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防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规范我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国防军工科研工作的正规化建设,确保我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完成的高水平、高质量和高效益,根据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等项目根据项目来源不同,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分为纵向国防军工项目和横向国防军工项目,项目的来源方为项目的授权方第三条 纵向国防军工项目来源包括: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及海军、空军等诸军兵种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及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国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它省部委军工司(局、办)下达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第四条 横向国防军工项目来源包括1、军工企事业单位为提高部队武器装备水平自立的项目 2、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承接国家各类国防科研项目因技术对口原因而将相关的子项目委托我校研制的项目。
3、军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转民项目 4、部队科研院所、军队院校、驻地部队等单位委托我校横向协作的各类国防科研项目第五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的任务是组织项目申报、落实过程质量控制、加强成果管理重点是抓好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加强中期检查,确保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科研质量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科技处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军工办)负责全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军工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签订;成果鉴定和申报;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基地各种基础平台的建设;协助处领导抓好项目的过程控制和管理;督促落实保密工作;加强与军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保持与军队专家、学者的联系第八条 军工办在承办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工作中应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对各类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资料、档案要存放于专用的保密柜中 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九条 各类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申请,包括纵向和横向国防军工项目的申请,都必须经由军工办统一上报第十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由军工办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加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项目进度、项目经费、项目的技术指标等进行调整的,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经项目授权方盖章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有制订计划,分解课题,支配经费,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的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要强化落实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项目组每季度要有阶段性的小结,每半年要写出书面进展报告报军工办项目授权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授权方的要求落实第十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倡导开放民主、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项目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技术交流会、研讨会,以达到实现方法交流,思路碰撞,技术突破,加快进程的目的反对各自为政,保守封闭的科研态度第十五条 项目组召开的技术交流会、研讨会应符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在项目参与人员的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交流范围确需扩大交流研讨人员范围的,应当报军工办和校保密办,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我校所有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自批准立项后,一律进驻学校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基地,实行统一归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基地外无保密防护措施的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不得从事国防军工项目的科研工作第十七条 国防军工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向军工办和项目授权方提出验收结题申请,编写验收技术报告和课题总结报告。
验收结题工作由军工办负责联系办理第十八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在验收结题后的30天之内,撤离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基地撤离时,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填写《国防军工项目撤离生产基地情况表》,由军工办会同校保密办负责核实验收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经费到学校帐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经费使用规划,专款专用,严格按合同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审批权限遵从我校已有的相关规定科技处或者项目授权方有责任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校科技人员积极承担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对于瞄准国防军工项目课题申请而作预研性质的校科研基金项目,各学院在每年评审时,应当予以倾斜,优先立项在经费支持上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章 保密要求第二十二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要严格督促落实国防军工项目科研中的保密规定,将保密工作的要求贯穿于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在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校保密办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参研人员中,选择一位熟悉保密规定,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担任兼职保密员,负责项目组内部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2007]654号),参加国防军工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在进驻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基地前应当利用一天时间认真学习国家的保密政策,学校的保密规定,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和学习第二十五条 国防军工项目的参研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频繁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参研人员的,应当报校保密办、军工办备案新进的科研人员应当学习有关的保密政策和规定,并履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手续第二十六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入驻基地时,基地保密措施或者设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项目必须的保密要求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军工办应当特事特办,尽快落实到位第二十七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密级,以授权方的项目批准书所标明或约定的密级为准设立子项目的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子项目视为与总项目相同的密级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防军工项目的成本成册的计划书、研究报告和使用手册等,应当按照项目的密级进行登记管理临时产生的非成本成册的材料,作为零页密件进行管理但是重要的图表、图纸和实验数据等必须合订成本成册,不得作为零页密件第二十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必须在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研究,其实验数据、结果、结论等必须存放在涉密存储设备中,并不得随意带出科研生产基地。
涉密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必须与校园网、Internet网络实行物理隔绝第三十条 参与国防军工项目的科研人员在对外交流交往,尤其是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牢记保守秘密需要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时,必须隐匿项目背景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论文进行审核把关核心技术的对外发布,由学校领导核定第三十一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参访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项目组应当提出书面参观参访申请,校保密办、军工办审核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完成后,项目组在撤离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基地前,负责将基地内用于研究开发的计算机内的文档资料拷贝、刻录、归档;将计算机硬盘上的保密资料删除,必要时,实行低级格式化;将项目组的全部秘密材料清理归档保留;将不需要保留的其他材料经反复核实后予以销毁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保密事宜,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保密法规和学校的保密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 成果管理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规定》,承担国防科研型号预研、基础研究或软科学研究任务项目的,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撰写并提交国防科技报告(GF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按照《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属纵向国防军工项目的,由科技处负责办理实施鉴定事宜;属横向国防军工项目的,由科技处会同项目授权方联合进行第三十六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成果奖的申报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属纵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经项目授权方委托,由科技处负责按照规定向上申报;属横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由科技处会同项目授权方联合申报项目授权方特别许可的,科技处单独按照程序申报第三十七条 纵向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需经科技处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横向国防军工项目,其成果所有权归授权方和我校共有,合同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合同执行第三十八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工作由军工办负责第三十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成果归档内容包括:(一)项目论证报告二)项目任务书三)工作总结报告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五)技术报告(六)计算机软件及文档七)项目验收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保密政策和保密规定,加强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因失密、泄密对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失、泄密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承担国防军工项目的科研人员应当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确保质量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以次充好因上述行为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