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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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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30205792
山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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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总则1、 为了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 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根据《风 景名胜区条例》、《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标准2、 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 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3、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 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4、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 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省级 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5、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 由设区城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世界遗产和风景名 胜区监管中心备案二、徽志1、 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见附件4)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统一使用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3、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设置于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正面4、省级风景名胜区使用的各种标牌、印刷品、宣传品、 信笺等使用"徽志"图案,必须与公布的“徽志”图案一致, 不得对“徽志"图案作增加、删减、变形、组合或其它任何修 改。

三、标志1、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风景 名胜区名称、省政府批准时间,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制等 内容组成2、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 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 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3、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 式二种形式: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通高:3. 0米一4. 2米;宽:0. 9 —1. 6 米;厚:0. 15—0. 3 米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通高:1. 5—2. 2米;宽:3. 0—4. 5 米;厚:0. 3—0.6 米4、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字体:黑体;字型:魏碑、隶书;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5、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 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 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6、 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 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Ui1、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游览设 施,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 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 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2、标牌内容一般由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名称 组成3、各类标牌中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 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 调4、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 材料应该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五、附则1、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2、 本标准由省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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