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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周末期间加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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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周末期间加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参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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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工伤保险》之周末期间加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参考)周末期间加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案情摘要:高某某是____清____某家具厂的员工,20xx年10月11日8时10分左右,高某某在车间操作电锯开料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随后被送往____人民医院治疗20xx年12月8日向____清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某某属工伤某家具厂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高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判:高某某受伤当天虽然是星期六,属于正常的休息日,但高某某确实在车间工作原告某家具厂如对第三人高某某在事发当天的上班情况有异议,应当提供当天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明第三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据此均驳回原告____清____某家具厂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考勤情况记录,证明受伤职工没有上班,即使是星期六、日,在有其他员工上班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仍应采信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陈述,认定为工作时间受伤,故第三人高某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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