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状况审计监督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状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状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状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状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状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状况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状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当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人执行状况包括: 1.拨交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2.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人和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3.上级补助收人(上级工会拨人的常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4.政府或行政补助收人(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 5.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得的收益); 6.其他收人 (二)预算支出执行状况包括: 1.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活动、宣扬活动、其他活动); 2.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补助和对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 3.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 4.工会行政费支出(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其他); 5.专项资金支出(专项工程、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修理); 6.补助下级支出(常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7.其他支出(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8.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三)投资、借款状况 (四)滚存经费结余状况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同级工会预算执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3.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4.财务部门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的批复和各项补助的批复; 5.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实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看法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看法无特别状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看法的,视为无看法。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看法进一步核实,依据核实状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看法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看法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八)经审会办公室出具的审计看法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看法的整改结果,应当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费预算执行状况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看法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状况; (二)对预算执行状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看法、建议;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状况的审计,包括拨入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状况的审计,一般于年度终了30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