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 [摘要]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预示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变化,从以立法为主转为更注重法律的实施、将法律之应然发挥出来法律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则是相对动态的;法律体系的“法”主要是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而法治体系的“法”主要是指治官的法;法治体系具有比法律体系更大的外延,也涵盖更多的对象、并要求更多主体参与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与前提,法治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目标与追求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质的飞跃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以良法确保善治;更加注重法律实施;更加注重公正司法;更加注重法治的交往理性,增强法治与公民的互动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互动;质的飞跃 回顾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自改革开放之后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国家法制层面的建设,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的法律还不够完备,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因此,法治建设优先考虑的目标就是要建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仍然在立法上,主要解决的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
之后十余年我国的法治实践取得丰硕成果,法治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根本上扭转了国家治理层面无法可依法制不健全的困局,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立法方面已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就”,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要素和奠定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法治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法治国家的实现,为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就需要过渡到第二个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是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法治体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人民对长期的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次重大飞跃法治体系的建设将国家已经制定的静态的纸面上的制定法转化为法治中国建设实践行动中的活法,实质就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整体建设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的提出标志了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即以立法为主转为更注重法律的实施、将法律之应然发挥出来但进入新阶段并不意味着旧阶段的任务就完满结束,相反,它蕴含了在新情景下以新方法继续推进之前工作的新要求。
由此,我们有必要明晰“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这一对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并指出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到底意味着什么 一、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一字之差”有何奥妙 任何法律规范,在一部法律内部或与其他法律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内部与外部的联系,它不是独立存在着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国内法律规范如此,国际法律规范也不例外法律秩序并非是由像沙滩上互补连接的散沙一样的具体法律规范组成的人们常常将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称为“法律体系”所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法治体系的内涵究竟如何?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它的来源,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说,这是中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次创新,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那么,这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呢?在《决定》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比较明晰的释义,而只是采取了要素列举的方法来阐明其含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组成部分这五个子体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支撑,共同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内涵 法治体系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当下中国法制体系是人治与法治的混合体现行法制体系在理念、原则、制度和规范等层面包含大量法治因素,但它在这些层面也存在许多不符合法治要求之处,需要一个法治的体系化过程才能建成法治体系所谓法治的体系化,就是将法治理念和精神贯注到法律体系之中,灌注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制度中,灌注到党的执政制度之中,力图使法治成为党、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观念和共同实践,来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时代呼唤,是对我国法治实践的规律性总结,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已经成为执政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总目标,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性随着理论认识以及法治实践的深化而得以确立。
明确“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两者的区别使我们对从过去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的法治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的转变有着清晰地认识,从“法律体系”迈进“法治体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与法治体系相比,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概念,它是由众多法律条文组成的,它并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现实,而是依靠社会人的执法司法守法行为从而实现社会规范,践行法律的作用;与单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相比,法治体系则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即它所指的、所追求的并非止于静止的法条,而是正确、有效适用法律的这一行为与过程,也唯此才能彰显法律的价值、作用和真正的生命力 其次,法律体系的“法”既包括规范国家基本社会秩序如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公民行为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行为、政府活动和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但规范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公民行为的法是其最主要的部分与法律体系的“法”不同的是,法治体系的“法”主要是指规范国家行为、政府活动和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也就是说,法治体系的“法”更多强调的是治官的法 最后,法治体系具有比法律体系更大的外延,也涵盖更多的对象、并要求更多主体参与。
如果说法律体系注重的更多是立法工作者的行动,那么由法治体系包含的要素可知,它多了对执政党、政府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士、及广泛存在的群众这样一些主体的反应和表现这是因为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立体化的、更加强调法治交往理性的有机完整的统一体,它不只是强调立法者的活动,而是把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监督等多个环节都纳入到其体系当中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法治体系的外延包括了法律体系,先有法律体系后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完善的基础上提出的 二、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互动体现在何处 (一)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与前提 从“法律体系”迈进“法治体系”,是对当代中国人民法治实践的总结和升华,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容的重大拓展上文也讲到,法律体系主要着眼于静态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多强调的是制度体系,而法治体系则更多强调的是一个动态的、互动的、交往理性的有机整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有机体系,五大子体系互相联系又互相支撑,共同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映中国国情、中国文化,体现中国人民诉求的法治体系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的仅仅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还需取决于多重条件,包括法律必须是逻辑严密、有机统一的,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法律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具有权威性,得到人们的信仰;执法过程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权责明确,执法人员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能够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此外,还须建立高效的法律监督制度,既包括法律内部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外部的监督,其中法律外部的监督正是法治与公民互动的体现。
因此,要更好地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体系迈进法治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系”只是“法治体系”组成部分之一,是“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元素,即“法治体系”中的立法环节国家法治建设的展开正是基于国家法制的完善,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法治实施就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法治体系亦难以形成因此,法律体系构筑成为法治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体系的构建应以“法律体系”为手段,以“法律体系”为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具体来讲,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既然法治体系强调法律的实施及其效用,则必有据以适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今我国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备,已经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在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无疑为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只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继续完善,法治体系建设中各要素才能得到具体的落实与进一步地规范例如,法治实施体系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关键,这要求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发展健全为其提供明确的准绳而不致落于空言;法治监督体系中涉及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欲要它们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少不了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来增强监督的力量;法治保障体系中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必然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这一工具;而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要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的紧密衔接,则意味着法律体系应该不断地优化。
与时俱进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立法进程没有终点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也永无止境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例外,“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构筑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但法律又分为良法和恶法,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治 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可以治好国,法律体系中也存在一些并不实用的法律犹如古人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说明立法并非多多益善,法律体系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强调立法,那些繁杂但并不实用的法律,既耗费了国家大量的法律资源,又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很有可能使得这些法律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法律调节的作用因为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我们并没有把立法的重心放在如何提高立法的质量上来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如此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如果立法存在先天缺陷,具有破坏现行法律秩序的负面作用,那之后的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都会受其影响,出现不可避免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越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越是要强调提高立法的质量,因为立法的好坏、法律的善恶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向前推进,直接关系着“法治中国”的实现与否 当下,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期待,已经不再是之前的法律的有无,而是法律的好坏、善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相比,目前我们的法律体系仍存在着未能全面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客观规律,法律实效难以发挥等问题因此,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法,实现良法善治,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形成良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真正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从而促进法治中国的实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一方面必须坚持立法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