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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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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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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 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19号)、《省政府批转省民政 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 知》(苏政发[2002]96号)及《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 [2005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 及其他组织,经本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执业,取得《社 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的为 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的主管 部门,市财政局是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的监管部门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政 府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区财政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遵循鼓励社会力量兴 办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扶持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的原则第六条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最高2000元的一 次性资助金由市财政承担,区财政按不少于20%的比例予以 配套。

对江阴市、宜兴市社会办养老机构,采取以奖代补形 式给予鼓励第七条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办的规模给予资金资助, 最高限额为50万元,指定用于为老服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 善具体标准如下:(一) 本办法施行后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认定 的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最高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二) 本办法施行前已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机 构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数情况,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以下 的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额度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视情确 定三)采用国家、集体、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资方式所 举办的养老福利机构,按社会力量投资床位比例给予相应的 资助第八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资 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进行审查评定第九条申请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构床位数的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5. 1. 1中关于老人居室使用面积的有关要求(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 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 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二) 有老人活动室、康复室和健身场所,并配置相应 的设施设备;(三) 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四) 财务制度健全,票据规范;(五) 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开业满6 个月以上;(六) 承诺养老福利设施投入运行后,五年内不改变养 老福利服务性质。

第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资金资助时,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一) 《无锡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申请表》(样本 见附件一);(二)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 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五) 机构先期投入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基 建、装修、设施设备配置等);(六)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 局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期会同区财 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社会办 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将其申请材料上报 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要求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期由社会办 养老机构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对区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 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 本标准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核定资助床位数经审核同意的,按核定资助床位数确定市级资助金额, 并核拨至所在区财政局,所在区财政局应当将市资助资金和 区配套资金一次性划拨给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审核不予同意 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对社会办养老机构 资金资助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第十四条 对同意给予资金资助的,由区民政局与社会 办养老机构签订《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二),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享受资金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 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资助,追回资助 资金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三) 资助资金挪作他用的;(四) 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五) 不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帐目混乱的;(六) 管理水平差、服务质量低下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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