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2016-02-01浏览:分享人:黄凡 雪版以下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是由本站的小 编为各位编辑们整理收集的,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参考,欢迎 阅读与借鉴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事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 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 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 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 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 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二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 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 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 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 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 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 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2、 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 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髙到52元;中级工由50 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 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3、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 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4、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髙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