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一)1994年最低ZT资标准

ss****gk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64.63KB
约9页
文档ID:232417851
(一)1994年最低ZT资标准_第1页
1/9

一)1994年最低ZT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丁•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 LI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 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T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毎月240元(含国 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 口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毎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 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问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 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 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 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具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 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 7元,每月不低于2 9 0元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木生活费标准,由每 人每月1 8元提高到2 0 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 7 0元提高到2 9 0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 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 9 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 5元,为3 2 5元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五)1 9 9 8年最低工资标准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 • 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 . 8元、每月不 低于3 1 0元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木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2 0 0元提高到2 1 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 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木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 0元提高到3 10元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 1 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 5元,为3 4 5元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六)1 9 9 9年嚴低丁资标准1、自1 9 9 9年5月1 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毎小时不低于1 . 8元,每月不低于3 1 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 .9元、每月不低于3 2 0元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 1 0元提高到2 2 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川于各类事业单位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 0元提高到3 2 0元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 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 2 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 5元,为3 5 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七)1 9 9 9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 9 9 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 . 9元、每月不低于3 2 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 0 0元2、自1 9 9 9年7月1匕|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木生 活费标准由毎人每月22 0元提高到2 8 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 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 2 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 0 0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 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 0 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2000年7月1 |_1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 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 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2、国有、集体金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 8 6 元提高到2 9 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4、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 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 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 6号)和原北京市 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丁•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 [1995] 218号)的有关规定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 311 号、[1996] 1 61 号、[1997] 8 8 号、[1998] 9 3 号、[1999] 82 号、[1999] 90 号、[2000] 117 号)](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木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 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木生活费标准一、最低丁•资标准由每月不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35元, 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T基木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物 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上述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调報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 日京劳社资发[2001 ]16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金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 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対我市圾 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我市域低工资标准从毎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毎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T 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二、 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宙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 备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 上述标准适川于各类事业单位。

卩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五、本通知E1 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二 oo 二年六月二-■•一U主题词:姒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一、我市垠低工资标進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二、 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三、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备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备人民团体人爭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备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牛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 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我市域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 低于545元下列项FI不作为故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二、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口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口 小时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费三、 上述备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金事业单位四、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 口起执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备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备类企业: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我市域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毎月不 低于5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故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备项社会保险费和住厉公积金二) 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 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二、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瑕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口小 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费三、 上述各项标准适川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四、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二OO五年七月一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故低 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 于6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域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备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 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 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二、 非全H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宙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口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三、 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