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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保代考试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三部分)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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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保代考试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三部分)61-9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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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以下关于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A、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按一定的价格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B、 初始交易时,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91天交易双方可以延长回购期限D、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应该交付对方,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A、B解析: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概述: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时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 ,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回购交易于 1918 年始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上普遍采用的证券交易方式,其交易对象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

我国债券回购交易市场形成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初期,银行资金通过此渠道大量流入股市,有关部门被迫于 1997 年停止了银行在交易所的回购交易,并在当年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的市场分割由此产生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回购交易对象限于金融债券与国债为剌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2003 年 1 月 2 日正式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由此,回购交易对象扩展到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在内的各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自 1995 年对债券回购市场整顿以来,我国一直将回购交易严格限定为封闭式交易模式2004 年 4 月 8 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指定交易场所2004 年 4 月 12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于同年 5 月 20 日施行) ,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作了详细规定,并于施行当日正式启动。

2004 年 1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在大宗交易系统推出了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方式(于同年 12 月 6 日正式启动) ,并于 2005 年 3 月 4 日发布《竞价交易系统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通知》 ,在竞价交易系统中启动了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由此,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包含了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模式  2006 年 2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 年 5 月 8 日实施)对国债、企业债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了集中规定依其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2006 年 9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 年 10 月 9 日施行)也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了集中规定,但仍未对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作出规定。

二、 《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规定(200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指定交易场所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四、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流通的国债可以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流通的国债,其买断式回购券种由市场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五、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要素必须包括国债品种、交易方向、价格、回购期限、回购数量等3六、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以净价价格报价、全价价格结算七、投资者必须有足额的资金或指定券种的国债用于结算八、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期限。

九、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场主管部门制定十、投资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控制上限十一、交易场所、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依据市场有关规定制定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规则,报财政部和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十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负责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与监督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十三、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定期向财政部和市场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托管、结算数据十四、本通知实施时间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在年内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1 号):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第四条 买断式回购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本规定所称市场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市场参与者含义相同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4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第八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第九条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第十条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第十一条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91 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第十二条 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第十四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 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 200%第十五条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第十七条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规则。

5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第二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4)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 ;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 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6(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 ;融券方申报“ 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 元; (四)交易单位:手(1 手=1000 元面值) ; (五)申报单位:1000 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 1000 手、最大 50000 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 10000 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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