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以及区别 大家都知道向别人借钱的人属于债务人,借给别人钱的人属于债权人,可是大家知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各自由民法当中的权利与义务吗?也只有了解这些权利义务后,才能尽量的避开纠纷下面找律师我为您具体介绍 一、债权人 1、债权人的概念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恳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供应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供应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供应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2、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 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歼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债权人撤销权 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 1、债务人的概念 债务人通常指依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洁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2、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担当为或不为肯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需向债权人担当交付财产、供应劳务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义务 3、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3)担心抗辩权 担心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供应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债权是恳求他人为肯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需为肯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缘由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歼灭缘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缘由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别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假如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别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缘由,也没有合同上的缘由,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状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供应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将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需向债权人担当交付财产、供应劳务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义务 上述内容介绍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概念与权力,债权人有债权人代位权、免除债务权以及照圈人撤销权,债务人有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担当肯定的行为的义务,还有履行抗辩权以及担心抗辩权,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是什么呢,二者之间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相互依存,不行单独存在更多相关学问您可以询问找律师山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