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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加气站HSE运行管理规定---4月2日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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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加气站HSE运行管理规定---4月2日修订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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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业务制度—实施类制度名称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HSE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主办部门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设备处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油品销售事业部零售管理处下位制度制定者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执行类制度审核部门油品销售事业部企管处解释权归属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设备处签发日期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制定目的进一步规范销售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HSE运行管理,提升加气站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制定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等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范围销售企业各分(子)公司约束对象加气站HSE运行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所属层级板块业务制度-实施类291 总体要求 1.1 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依据气源供应方式可划分为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和CNG加气子站。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CNG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1.2 为了保证CNG加气站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各企业CNG加气站新建、改建、扩建和检维修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CNG加气站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和建设施工单位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1.3 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加气站所在地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经营2 组织与职责2.1 HSE组织2.1.1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HSE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HSE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并填写检查记录2.1.2 加气站应按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2.1.3 加气站应按集团公司《应急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2.2 设备维修队伍2.2.1 地(市)公司可根据所辖加气站的数量及分布情况设置专业维修队伍,合理配备维修人员。

专业维修队伍应由地(市)公司统一管理2.2.2 维修队伍应配置专业的防爆检维修工具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并根据加气站形式和维修工作,合理配备站内主要设备设施所需的备品备件2.2.3 地(市)公司应根据自身设备的数量、运行情况及使用周期,合理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并据此编制费用计划纳入加气站年度费用预算2.2.4 设备出现故障后,加气站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修一般故障应尽快修复,暂时难以修复的设备应停止使用,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维修工作3 安全管理3.1 HSE管理制度3.1.1 加气站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HSE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1.2 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包括加气站设计建造资料、加气站HSE台帐(HSE组织、HSE教育、隐患治理、事故和应急演练等)、设备管理台帐、天然气脱水管理台帐、运转设备润滑图和巡回检查点检图(表)等3.1.3 加气站每年应开展重点部位及岗位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3.2 安全教育3.2.1 加气站站长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在加气站内进行检维修、施工作业前,相关职能部们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作业和施工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和承包商HSE管理的相关规定3.2.3 加气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1次全员HSE会议、HSE活动不少于3次(学习、演练、检查等),HSE会议由加气站站长组织,并做好记录3.3 安全检查与HSE观察3.3.1 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3.3.2 加气站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3.3.3 加气站应按照《中国石化HSE观察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加气站HSE观察加气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分析、汇总和统计本单位的HSE观察卡,并报上级HSE管理部门3.4 消防管理3.4.1 加气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和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站内应至少设置固定1部,供消防报警和医疗救援联络使用。

3.4.2 站长是消防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3.4.3 消防器材的管理3.4.3.1 消防器材应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人养护和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3.4.3.2 灭火器材检查要求:(一)灭火器材箱中应标明器材箱编号、器材名称、数量、有效截止时间;灭火器材每半月检查一次,除在检查卡上标注并签名外,还应记录在消防设施检查台帐上不得随意变更灭火器位置和数量二)灭火器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检测维修1次灭火器维修、报废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三)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时应重新更换检查灭火器的喷嘴或推车式灭火器喷射系统是否堵塞检查推车式灭火器行走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并及时在转动部分加润滑油脂二氧化碳灭火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重量,如低于标明重量的90%时,应重新更换3.5 加气母站门禁管理3.5.1 加气母站应制定进站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及人员门禁管理规定3.5.2 加气母站门禁管理主要内容包括:3.5.2.1 实行进站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司机、押运员备案制度。

对司机驾驶证、危险品从业人员资格证(驾驶员、押运员)、压力容器年检报告、车头及挂车牌照备案,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3.5.2.2 实行进站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余压、防火帽佩带、拖车安全附件、人员证件、车辆牌号检查制度;检查人员与押运员共同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站3.5.2.3 司机、押运员等必须身着劳保服装,司机不能远离加气区 3.6 明火管理3.6.1 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用火3.6.2 加气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3.7 安全标志3.7.1 加(卸)气区、压缩机房、储气瓶(井)、配电间等重点部分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和中国石化《HSE标识规范》3.7.2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标志线4 设备管理4.1 基本要求4.1.1 加气站设备按照日常维护和专业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4.1.2 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按设备维护计划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运行和维护记录。

4.1.3 设备的维护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制,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及检查保养项目进行4.1.4 加气站应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巡检分为普检和点检两种普检是对气站内所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点检是对重点区域或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站长应每天进行一次普检,二次点检,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操作等设备管理员,操作员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普检,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安全运行4.2 储气井的运行管理4.2.1 加气站应建立健全每口储气井资料和档案,包括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检验报告、运行记录、气密性试验记录和日常检查记录等4.2.2 储气井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对储气井的建造、组装、试验、固井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储气井的“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方可投入使用4.2.3 储气井应按照第三类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申报定期检验储气井建造后一般三年进行首检,以后按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确定检测时间每年应对储气井进行1次气密性试验,试验参数应符合《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的相关规定4.2.4 储气井井口应便于开启检测。

当储气井井口装置需拆卸维修时,必须建造单位或有资质单位参与,严禁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拆卸4.2.5 储气井间的高压管道及排液管均应进行固定,排液管的开口方向不能垂直对地4.2.6 储气井的日常管理内容包括:4.2.6.1 每周对储气井的所有接口、阀门、上封头进行查漏检查储气井进出口管线的位置和角度的变化情况检查管线、阀门、井管裸露部分腐蚀以及部件松动等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4.2.6.2 每月检查一次井身有无上冒或下沉现象,测量上封头与地面的距离、进出气管与地面的距离检查与井筒连接的地面裂缝情况4.2.6.3 定期对储气井进行排污操作,至少三个月排污一次,排污周期可根据气质情况适当调整储气井排污管堵塞后应及时联系专业公司对排污管拉出进行检查,以免污水和油污长期积聚在井筒内,加速井筒内壁的腐蚀4.2.7 对下列储气井异常情况,加气站应制定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4.2.7.1 储气井井筒下沉或井筒不断上窜(排除井筒压力脉动正常弹性变形现象),管道发生严重振动4.2.7.2 储气井井口装置发生变形或泄漏4.2.7.3 储气井工作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

4.2.7.4 储气井排液管不能正常排液4.2.7.5 发生火灾等事故直接威胁到储气井安全4.3 储气瓶的运行管理4.3.1 储气瓶应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4.3.2 储气瓶(组)及其附件应完好阀门、储气瓶连接组件和卡套无泄漏、堵塞,瓶组支架无位移和螺栓紧固定期对储气瓶组进行排污4.4 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的运行管理4.4.1 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应按长管拖车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4.4.2 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应当在取得相应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充装,禁止在其他场所进行充装作业4.4.3 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应按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管理,按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 4.4.3.1 应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车载储气瓶组瓶体、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道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校验4.4.3.2 每日应检查接气箱内的大小阀门、排污针阀及管束各接头等处是否有漏气现象、检查各阀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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